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健全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我局起草了《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至1月30日。
相关意见建议请实名反馈至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联系电话:027-85336845
联系邮箱:whzlzfc@163.com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的具体落实,健全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市监[2019]3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各区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具体工作由市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
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受市局委托,具体承担工作站的建站考察、业务培训指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工作站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指导及协调等。
第三条 工作站应根据各区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工作具备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孵化器)、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会展场所等设立,为所在区域或行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区联动、分级架构、差异发展、协同推进”的原则,采用推荐申报、评审认定、分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局统一设定。
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XX区XX街/园区/企业)工作站”。工作站标识统一,一般由“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XX区XX街/园区/企业)工作站”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所在区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积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举措,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站所属(在)园区或机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确保工作站的相关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熟悉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态度认真,责任心强,积极参加市局、保护中心及区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
(四)工作站一般设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配备上网计算机及机位一般不少于3台(套);根据需要配备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五)工作站有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能够建立长期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工作站应结合本区实际,为所在区域或行业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所在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日常宣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指引和业务解答。坚持开展走访调研,掌握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困难,形成知识产权档案,对接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快速沟通解决机制。
(三)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辅导。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信息检索利用等业务辅导。引导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推动跨区域、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交流和业务合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知识产权纠纷线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接市区两级各类保护资源,实现快速维权。
(五)立足工作站建设主体特点,开展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高价值专利、优势商标、优质地理标志等培育引导工作;
2.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等活动,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
3.协助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如质押、保险等)服务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4.协调人民调解、仲裁、公证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5.协助开展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或协助开展知识产权执法;
6.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知识产权水平提升等;
7.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维权服务;
8.其他知识产权特色工作。
第八条 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开展、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及时、完整、规范作记录。
(二)开放制度。工作日免费开放,如有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开放,需提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工作日志记载。
(三)对外服务制度。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上机检索、综合查询和下载等对外服务。
(四)企业调研服务制度。配合市局、区局和保护中心,采取现场、上门、电话等服务形式,摸清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需求,及时提供精准服务。
(五)保密制度。为纠纷调解、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当事人以及相关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保密。除当事人同意以外,工作站不得在宣传报道中公开当事人及纠纷调解或维权援助信息。
(六)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局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季度工作信息、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
(七)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为工作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
(八)档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资料整理存档,以备市、区局工作考核和检查。
(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建立并遵守的制度。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区局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工作站建设主体向所在区局提出建站申请。
(二)区局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区局建站请示;
2.《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表》;
3.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主体基本情况、近三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其中,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局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公示复核。市局对拟设立的工作站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的,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组织复核并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正式批复设立。
第十一条 市局、保护中心及区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工作站开展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工作站建立年度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全市工作站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站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整体评价,经公示、审定后,予以通报;
(二)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批准撤销,并对外公布。
1.自行退出。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可由区局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撤销该工作站;
2.责令退出。存在明显问题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或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不合格,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由市局决定撤销该工作站。
第十三条 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与知识产权无关的事务。
第十四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区局报市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站单位名称变更;
(二)工作站地址变更;
(三)因建站单位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四)建站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丧失。
第四章 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局组织对年度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工作站给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区局可以配套给予相应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市局推进工作站建设,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数据资源共享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或项目申报;
(二)对于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向工作站开放共享;
(三)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时,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四)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培训。
(五)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
(六)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武市监发[2019]47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