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31日
武汉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周期支持创新药械发展。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协同发力,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企业进行全周期支持。支持开展“0到1”阶段种子投资,经“路演直通车”投决后,由武汉基金、江城基金开展投资。支持开展“1到2”阶段天使投资,由政府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开展投资。支持开展“2到N”阶段产业投资,通过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基金进行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武汉投控集团、武汉金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重大项目联合创新。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积极承担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重大项目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创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临床创新制度建设。对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允许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并将临床研究成果纳入职称评审评价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健全组织架构,规范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独立设立或者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推进“武医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中试平台和项目监管。对中试平台上利用生物医药实验室(P3、P4实验室除外)现有场地、现有设施将研发成果就地转化生产的项目,在满足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原实验室环评审批意见且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的情况下,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直接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医院创新赋能产业发展。对于获批上市的创新性药械产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加大临床应用,或者根据需求设立临床应用准入绿色通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研发生产企业联合开展创新产品真实世界研究,加快临床医疗使用数据积累,强化创新产品接续研发,推动形成“创新—应用—再创新”的产业生态,每个项目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创新平台和园区发展。鼓励生物医药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加强自身能级建设,加速产业融合创新、服务成果产业化、优化产业生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联动发展,形成产业优势资源错位互补。鼓励各区结合资源禀赋,建设生物医药专业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争创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企业出海国际化发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等市场准入资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综合运用国有平台企业、跨国领军企业和社会市场资源,采取组团出海考察、商务对接、技术创新合作、参加重要展会,以及出海法规知识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出海国际化发展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专业人才引育发展。鼓励国际国内生物医药顶尖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支持通过“举荐制”绿色通道评定“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高级职称。依法依规将生物医药顶尖人才和团队创办的企业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培育计划,鼓励其申报“未来之鹰”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产业行业组织发展。支持行业组织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积极承办国际国内高端论坛、商务会展、交流培训等活动,加速人才资本和创新成果、生产要素聚集。(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创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补充配套或者专项政策措施。
武政办〔2026〕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