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和《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1]34)的有关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和要求(见附件),组织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自愿申报。

二、工信部分配我省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推荐名额各6个,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可分别推荐1家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东湖高新区可分别推荐2家),获得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区(东湖高新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不计入推荐名额。

三、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已过有效期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2018年公布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均可自愿重新申报。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四、各区(开发)经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对申报平台和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和满意度测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平台和基地择优向市经信局行文推荐。市经信局在各区(开发区)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经信厅推荐。

五、请各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区级审核推荐表、以及《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肆份)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张燕   027-85316956

电子邮箱:sjxjzxc@163.com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企业服务大楼

      中小企业发展处

附件:一、 示范平台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2.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材料清单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5、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区级审核推荐表

二、示范基地

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

3.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 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5、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级审核推荐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附件:

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级审核推荐表.docx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区级审核推荐表+(2).docx
示范基地附件1-4.docx
示范平台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