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4号)等文件。

对象范围:1.统筹地区内,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减)员或少裁(减)员的参保企业;

2.由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国资、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的提供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的“三必需”企业;3.卫健部门确认的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


资格条件:

1.2019年1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

2.2019年1月和2019年12月均有实际参保人数;

3.申请时无失业保险欠费;

4.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

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累计亏损或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

6.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进入破产清算、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未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企业;

7.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做出相关承诺。


返还标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且符合条件的,应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中扣除已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

申请时间:2020年11月30日前。

申请方式: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选择“武汉市”,进入页面的“武汉市特色服务”栏,点击“(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入“稳岗返还”中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模块,按要求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行业代码为1位大写英文字母加4位数字,银行联行号为12位数字。

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武汉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邮寄或送交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窗口。

资金用途: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违规处理:对未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咨询方式:

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82260106  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

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          85617905  江汉区发展大道玉宇里1号

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         83883525  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

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         84706012  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

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         51866269  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25号

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86867727  青山区红卫路街建设四路21号

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87223103  洪山区书城路18号

市人社局东湖分局           67880136  高新大道777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处     84739283  开拓南路29号联发大厦

东西湖区失业办             83215402  东西湖区两管一中心

蔡甸区失业办               84948906  蔡甸区政务中心

江夏区失业办               87950057  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0号

黄陂区失业办               61007016  黄陂区前川街钓台道19号

新洲区失业办               89357004  新洲区古城大道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