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帮扶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广大中小微企业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省经信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个人签名,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章)反馈至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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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帮扶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广大中小微企业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比例,经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申请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降低至1000万元,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设立100亿元“楚设担”,为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提供优惠费率的担保增信服务,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楚设担”业务,按照担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宏泰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落细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以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健全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直达小微企业,力争2025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持续推进省征信平台、“鄂融通”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科创企业智慧大脑”等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征信机构加大信息开发利用力度,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落实优化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力争2025年末湖北“专精特新”专板集聚优质中小企业超过1500家,加速优质中小企业利用“绿色通道”和“公示审核”机制到新三板挂牌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科技厅、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宏泰集团、省经信厅、湖北证监局)
四、推动降低经营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比例返还。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部分高速公路实行差异化收费,实现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强化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拓展升级湖北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集成服务功能,推动降低综合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湖北交投集团、省发改委)
五、完善供应链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多领域多层次供应链平台体系,围绕构建“51020”现代产业集群,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思路建设供应链平台,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平台扩面提质。鼓励各地对中小微企业上链用链给予一定补贴,引导企业依托供应链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匹配、高效对接,帮助开拓市场。健全完善对国资国企主导的供应链平台的政策赋能机制,以开放政府资源和服务推动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大中小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六、全力扩大市场需求。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充分挖掘以旧换新消费潜能,继续开展汽车、家电、家装厨卫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全面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政策,坚持以需定收,稳妥推进各地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房贷利率附近,将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下调到15%。常态化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十百万”“制造翘楚”等供需对接活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七、着力扩大有效投资。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盘子”,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再贷款等资金支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新一轮万企万亿技改,开展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四大行动,带动工业投资升温。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门槛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降低到不低于2000万元。对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财政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叠加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完善促进民间投资长效机制,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出海”。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技展会、“千企百展出海拓市场”境外展览会等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展位费等费用予以扶持。引导中小微企业用好“鄂企聚航”综合服务平台,持续完善信息推送、政策宣传和风险预警功能。鼓励地方探索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九、加大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培育,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施精准帮扶培育。推行“个转企一件事”改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和保留行业特点,并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持续巩固优化企业开办“210”标准服务,便利企业高效准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发展壮大的培育体系,省级财政对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延续货运企业奖补政策,对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公路货运量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组织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合作等方面加强融通协作,带动中小微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
十、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2年内研发平台建设或服务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按平台建设或对外服务费用的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补助。加快推动政府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鼓励领军企业应用场景向中小企业开放,每年遴选100个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并择优给予项目建设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政策,丰富创新产品应用场景,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省级财政按照每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期最高3000万元补助标准予以资金支持,力争2025年实现省级城市试点全覆盖。强化中小微企业人才支撑,推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专精特新企业人才经企业董事长(或企业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和1名同行业专家署名举荐,可不受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一、强化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除涉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项外,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切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以行政处罚事项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审计、督查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直具有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省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班成员单位)
十二、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持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产业集群等设置公共服务站点,常态化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提升服务便利性。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化“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和民营企业定期沟通及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常态化推进分层、分级、分类联系帮扶中小微企业。持续完善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充分运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楚企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等,畅通线上诉求反映和问题解决渠道,建立企业合理合法诉求闭环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国家和我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