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岸区“拨转股”瞪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岸区拨转股瞪羚培育资金理事会办公室(代章)
2024年11月22日
江岸区“拨转股”瞪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培育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模式,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快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通过拨投结合的方式,创新产学研项目多样化投入政策,合理分担研发团队在项目早期的研发风险,以市场化方式合理控制研发成本,保障项目团队对项目研发主导权和合理增值收益,提升产学研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效益,结合江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拨转股”是指将江岸区“拨转股”瞪羚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以拨投结合的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新模式,由武汉江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投集团”)全资子公司武汉江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受托管理,前期培育资金以科技项目经费形式“投入”科技企业,并约定后续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后期当科技企业步入良性发展阶段,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培育资金转化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的原则逐步退出。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在江岸区范围内,符合江岸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成长性强,以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设立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
第四条 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经培育资金理事会核准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缴资本的50%。
培育资金转股后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项目实施期内,企业增资扩股时,不追加培育资金。
第五条 资金来源
瞪羚资金由区经科局根据项目需求申请,纳入科技支出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基本原则
“拨转股”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企业主体、规范管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适当收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江岸区“拨转股”瞪羚培育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培育资金议事决策机构,由分管科技的副区长任理事长,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国资局)、区商务局(区投促中心)、区产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理事。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拨转股”工作。
第八条 科投公司组织设立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的支持和退出决策。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专家参与评议,理事会可委派观察员列席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科投公司是“拨转股”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召集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转股条件
培育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企业获得外部投资机构投资,且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应超过培育资金支持金额的50%;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三)其他达到《项目立项合同书》约定的股权转化条件。
转股以后的持股期限,由科投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共同协商约定。
第十条 转股数量
(一)获外部投资机构投资的,转股数量按照外部投资机构投资时的估值换算确定;
(二)未获得外部投资机构投资,但达到转股条件的,由科投公司和项目承担企业协商,优先按照成本法,参考第三方净资产评估价确定转股数量。
为提高项目承担企业转股积极性,可设置转股奖励机制。对实施转股的企业,后续发展中在基金投资、场地租赁、人才引进、省市区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产业资源导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实施周期
单个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采用“3+1”管理模式。其中,项目实施3年后项目未实现转股,优先要求项目承担企业退还支持资金,无法退还的则组织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项目未完成整改,则提交理事会核准项目清算退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
(一)研究审议培育资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审议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专家评审会议事规则、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风控制度、专家库管理办法、尽职免责机制细则等;
(三)审议培育资金规划、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和管理费用;
(四)核准培育资金拟支持项目;
(五)核准培育资金已支持项目的终止、清算及退出;
(六)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理事会的日常事务,落实理事会的决定;
(二)编制培育资金预算;
(三)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项目推荐,统筹各有关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和项目对接服务;
(四)对培育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培育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六)向科投公司拨付培育资金,并支付管理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科投公司主要负责:
(一)代为履行培育资金出资人职责,向企业拨付培育资金并做好管理工作;
(二)拟定培育资金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专家评审会议事规则、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风控制度、专家库管理办法、尽职免责机制细则等;
(三)积极参与培育资金工作,承接培育资金转换的股权,并加强投后管理;
(四)负责项目评审、尽职调查、项目决议、项目签约、项目实施、股权转化、投后管理、股权退出和项目清算等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并持续完善培育资金投资决策机制、资金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重大风险和重大经营变故等事项并及时处置;
(七)配合理事会办公室编制培育资金预算和项目征集;
(八)负责培育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接受绩效评价。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筛选
理事会办公室发布征集通知,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定期完成项目筛选,向科投公司进行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科投公司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化前景和投资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同时,理事会办公室应征求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
科投公司独立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决议
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结合评审报告和投资建议,按照规定和程序独立完成项目投资决策,符合条件的,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九条 核准立项
理事会对拟支持项目进行核准,审核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合规性、资金规模适配性等。理事会办公室将核准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项目签约
科投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项目立项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
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立项合同书》约定,科投公司将培育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立项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采用“3+1”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项目立项合同书》约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后,科投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承担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转股后,科投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后管理
培育资金投入企业后,科投公司定期回访企业,及时跟踪了解企业业务经营、项目进展,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股权退出
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和挂牌上市等方式退出,并报理事会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清算
项目实施期满,科投公司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到期后未转股或未回购的,经理事会核准后,按项目终止的方式进行项目清算并适当保留项目成果相关权利,宽容项目失败。对实现转股或回购的企业,不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育资金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引育企业及人才、培育资金引导作用、形成知识产权和规范化运作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科投公司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实施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不以项目损益作为科投公司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如果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培育资金投资要求;
(四)相关工作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容错免责标准;
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投资损失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科投公司应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培育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岸区拨转股瞪羚培育资金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拟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