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2]4号)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2]8号)(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补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标准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并接入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的氢能相关企业(简称“氢能企业”)。
(二)资金奖励(补贴)标准。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2]8号)的标准,对武汉市氢能企业开展的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销售、整车研发制造、加氢站建设和运营、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等给予资金奖励(补贴)。其中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和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见附件。
(三)政策期限
截止到2024年11月15日,符合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销售、整车研发生产、加氢站建设和运营奖励(补贴)、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政策条件,未申报获批相关资金的企业可申请补报。
二、申报流程
(一)平台申报。2024年11月22日前,氢能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在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申报资料。
(二)区级初审。各区经信部门初审,于2024年11月25日前在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上确认申报资料。
(三)第三方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五)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市级承担部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经信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申报指导及信息沟通、区级奖励(补贴)资金兑现等工作。
(二)各企业安排专人做好申报材料整理,并按时提交,逾期本次不再接受申报。
(三)所有类别奖励(补贴)资金不能重复申报。
四、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向菁 85316952
附件:2024年补报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及叉车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和加氢站运营补贴的标准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2024年补报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及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含当日)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行驶证注册日期计算)、在本市海事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船舶(按取得所有权日期计算)及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按销售发票开票日期计算)的奖励积分计算。2024年以前年度上牌车辆,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二、燃料电池汽车积分计算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再根据汽车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根据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初始积分;X为年度系数,2024年为1.2;Z为重型货车、大型客车系数,重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2-25(含)吨为1.1,25-31(含)为1.3、31吨以上为1.5,大型客车为1;折算后初始积分(Y)为:
(1)乘用车:Y=[(p-50)×0.03+1]×X;p≥80时,Y=1.9×X;
(2)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Y=[(p-50)×0.02+1]×X;p≥80时,Y=1.6×X;
(3)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Y=[(p-50)×0.03+1]×Z×X;p≥110时,Y=2.8×Z×X。
(二)根据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燃料电池汽车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整车占10%、燃料电池系统占20%、电堆占15%、膜电极占15%、质子交换膜占10%、催化剂占5%、碳纸占5%、双极板占10%、空压机占2%、氢气循环系统占2%、增湿器占2%、冷却水泵占1%、巡检仪占3%。
三、燃料电池船舶积分计算办法。燃料电池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再根据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根据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燃料电池船舶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初始积分;X为年度系数,2024年为1.2;折算后初始积分(Y)为:Y=[(p-20)×0.025+1]×X;p≥500时,Y=13×X;
(二)根据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燃料电池船舶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船舶占10%、燃料电池系统占20%、电堆占15%、膜电极占15%、质子交换膜占10%、催化剂占5%、碳纸占5%、双极板占10%、空压机占2%、氢气循环系统占2%、增湿器占2%、冷却水泵占1%、巡检仪占3%。
四、燃料电池叉车积分计算办法。燃料电池叉车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再根据叉车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根据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燃料电池叉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初始积分;X为年度系数,2024年为1.2;折算后初始积分(Y)为:Y=p×0.03×X;p≥5时,Y=0.15×X;
(二)根据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燃料电池叉车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燃料电池系统占22%、电堆占17%、膜电极占17%、质子交换膜占11%、催化剂占6%、碳纸占6%、双极板占11%、空压机占2%、氢气循环系统占2%、增湿器占2%、冷却水泵占1%、巡检仪占3%。
五、加氢站运营补贴的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申报2022年运营补贴15元/千克、申报2023年运营补贴14.5元/千克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