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行业包括纳入工信部备案的试点行业(简称“备案行业”)和纳入武汉市推广范围的试点行业(简称“推广行业”)。备案行业包括光通信及激光设备制造、电气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等四个行业;推广行业包括石油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四个行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经信局负责诊断咨询服务补助、数字化改造验收补助、典型示范试点企业、示范服务商、“链主”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智库支撑服务等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授权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简称“市促进中心”)负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相关项目资金实施细则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和保障工作,协助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区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名单(简称“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内容全面、数据准确。
第七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及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和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的审核、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做好推广行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的配套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专项资金支持,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受委托的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及受委托机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备案行业的试点企业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等相关补助;开展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相关活动,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家试点工作提供“智库”支撑服务。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推广行业的试点企业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等相关补助;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验收,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部分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支持试点企业开展诊断咨询。遴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商(简称“诊断咨询服务商”),对试点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每完成一家试点企业诊断咨询服务,按照3万元标准分阶段给予补助,其中出具试点企业认可的诊断咨询报告,支付补助金额的30%,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达到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测的二级及以上等级,支付补助金额的70%。
第十二条 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水平的,按照其数字化改造支出金额3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不高于30万元;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的,按照其数字化改造支出金额4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不高于40万元。备案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由专项资金承担;推广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由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数字化改造验收。遴选第三方机构对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验收,每完成一家试点企业验收,按照不高于1万元标准给予第三方机构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打造典型、形成示范。遴选数字化转型典型示范试点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遴选数字化转型示范服务商,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遴选“链式”转型典型场景或案例,给予每家“链主”企业6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水平。支持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给予运营补助不高于1000万元;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对国家试点工作提供标准制定等支撑服务。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清算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下达、后清算”的方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预下达方案,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预下达至相关区和相关部门。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结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结算方案开展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诊断咨询服务补助、数字化改造验收补助、典型示范试点企业、示范服务商、“链主”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开展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智库支撑服务等项目资金清算程序,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