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武政办〔2022〕70号)文件精神,根据市领导相关要求,经前期充分调研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0月30日(周一)17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85316923
附件:1.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0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
(2024—2026年)
为缓解城区产业升级与用地紧张矛盾,平衡区域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工业强市不动摇,完善先进制造业体系,通过推进城区“工业上楼”,建设一批高标准工业楼宇,提升城区土地利用效率,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制造业发展空间格局;加快城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助力我市工业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24年起3年内,全市每年新增工业楼宇平均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其中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4个中心城区每年各新增工业楼宇平均不低于8万平方米,汉阳、青山(不含化工区)、洪山等3个跨三环中心城区每年各新增工业楼宇平均不低于10万平方米,鼓励3个国家级开发区、4个新城区、长江新区开发建设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上楼”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至2026年,中心城区三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20家以上;工业产值、工业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其中通过“工业上楼”新贡献工业产值600亿元以上、税收30亿元以上。
三、基本要求
(一)产业导向
“工业上楼”项目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现代消费品、数字经济等产业。每个“工业上楼”项目确定一个主导产业,按照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低震动的要求遴选符合环保要求的制造项目。其中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光电器件、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通信网络等领域;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重点发展车载雷达、高分辨率摄像头、控制器、车载智能终端等领域;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重点发展检验检测、数字医疗设备等领域;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机器人、激光加工设备、高档数控机床等领域;现代消费品产业重点发展智能家电、时尚服饰等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重点发展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元宇宙、区块链等领域。鼓励布局空天信息、网络安全等新兴产业及量子科技、脑科学等未来产业。
(二)建设方式
鼓励各类投资开发公司、国资平台、民间资本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工业上楼”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支持持有存量工业用地的企业、有工业园区开发和招商运营经验的企业参与“工业上楼”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工业上楼”项目可采取新供地、更新改造(拆除重建)、提容改造(增加建筑物)等方式建设。中心城区以存量用地改造升级为主,改造后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国家级开发区、新城区、长江新区以园区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建成50亩以上的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管理服务。
(三)建设要求
1.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应为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3.0。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只增不减,特别是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调减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工业上楼”实现城市更新功能,确因重点功能区、重点更新单元建设等原因需调减工业用地的,报市政府审批。
2.建筑形态。按照工业、研发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主体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不超过100米,滨水临山、机场净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建筑高度、容积率应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
3.空间布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4.功能配套。水、电、气、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同时应综合考虑设备承重、垂直运输、三废处理、减振隔音等条件,满足企业生产工艺需求,并符合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标准。
(四)管理要求
1.自持比例。“工业上楼”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自持部分允许出租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2.分割转让。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对于自持部分应整体登记,非自持部分可按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划分不动产单元后进行分割登记, 转让后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上备注相应限制条款。生产、研发、检测、中试等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的分割转让,应当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转让对象。生产、研发、检测、中试等产业用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各区的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工业上楼”项目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5 年后进行再次转让的受让人也应为在武汉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4.用途管制。“工业上楼”项目必须按规划的产业类型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各区人民政府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工业上楼”项目履约协议书》,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产业指导。制订《“工业上楼”产业引导指南》,提出我市“工业上楼”导向产业目录,明确鼓励“上楼”的产业类型。参照“五要素”(环保安全、减振隔振、工艺需求、垂直交通、设备载重)筛选模型,提出细分领域“上楼”适应性指南,按照原材料及生产环节逐一区分是否可以上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制定年度计划。各区加强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结合城市更新改造,按照产业导向和建设要求,梳理当年“工业上楼”项目建设计划,明确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开发主体、运营主体等,经备案后纳入年度“工业上楼”项目计划。(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相关规范。细化不同区域“工业上楼”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总高度等指标要求,加强对各区规划审批指导。制订《“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明确高层工业建筑层高、柱距、楼面荷载、垂直交通、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证工业楼宇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项目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工业上楼”项目审批流程与管理要求,指定监管责任部门,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推进“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工业上楼”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规划指导,协调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问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项目早落地、早见效。建立“工业上楼”工作台账,通过月调度、月通报、季拉练、年评比的“赛马制”方式,进行典型报道宣传,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优化项目审批。“工业上楼”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许可、方案批复、施工许可等各项审批事项由区级实施,鼓励实行“多证齐发”、拿地即开工;支持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现状建设用地,以及手续不完善的现有建筑,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给予完善相关手续;现状为工业用途但详细规划为其他性质的土地,在不突破规划底线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为工业用地,用于“工业上楼”。(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开发成本。按规定对“工业上楼”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存量工业用地综合运用厂房加层、增资技改、整治改造等方式实施“工业上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上楼”项目鼓励用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及停车位占比等指标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市区联动,整合优化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一是建设补助,“工业上楼”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产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所在区最高500万元奖励,用于平衡“工业上楼”项目土地整备、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公共服务、招商引资等资金。二是租金补贴,对新入驻“工业上楼”项目且每平方米产值达到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工业企业(软件企业),按实际租金10%、2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三是贡献奖励,“工业上楼”项目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市级实得财力贡献额度奖励所在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发挥国有平台功能。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以“保本微利”原则参与“工业上楼”园区建设运营(内部收益率≤4.5%),各区可通过配建商业、居住用房等形式帮助国有平台公司实现资金平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国有平台公司)
(六)强化考核评价。2024-2026年7个中心城区“工业上楼”载体建设等重点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考核,具体指标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制定考评办法确定,定期通报情况。允许商业、办公等非工业用地性质楼宇用于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制造业,考核中视同完成新增工业楼宇建设任务。适时聘请第三方对已建成“工业上楼”项目运营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工业上楼”资金奖补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