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20238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支持效应,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第一条鼓励企业申报“金银种子企业”评选活动

1.奖励对象:省、市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以下合称为“金银种子企业”)。

2.奖励标准:武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将对其推荐的、被评定为省、市上市后备“金种子”的企业提供奖励5万元/年,被评定为省、市上市后备“银种子”的企业提供奖励2万元/年。奖励期限均不超过3年(含)。同时入选省、市上市后备“金银种子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另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省、市下发“金银种子企业”相关文件

3)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条鼓励“金银种子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奖励对象:通过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湖北证监局已辅导备案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金银种子企业”。

2.奖励标准:已在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金银种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可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股改情况说明

3)省、市下发“金银种子企业”相关文件

4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5)股改专项审计与评估报告

6)相关完税凭证

7)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条鼓励企业股权融资

1.奖励对象:入选为省、市上市后备“金银种子企业”,且通过增发注册资本的方式引进投资者,并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

2.奖励标准: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上市后备“银种子”企业按股权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补贴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含)。其中股权融资额需扣除区级政府引导基金及区级国有平台出资部分。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省、市下发“金银种子企业”相关文件

3)股权融资合同

4)验资报告或缴款银行凭证

5)股东变更通知书及股东名册

6)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鼓励企业上市

第四条支持企业上市

1.奖励对象:

1)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2)境外上市企业:企业上市主体(中国总部及主要经营地等)依法在武汉经开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纳统,且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

3将上市公司迁入武汉经开区的企业:对在境内外上市但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原不在武汉经开区,后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武汉经开区,且不含有退市风险的上市企业。

2.奖励标准:

1)境内上市

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北证监局办理完成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报辅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沪、深、北交所正式受理其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的,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申报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三阶段: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复并成功上市的,奖励250万元。企业前期奖励合计未达到400万元的,在本阶段补齐奖励至400万元。

第四阶段:根据境内企业成功上市后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投放在武汉经开区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分档追加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其中1亿元(含)以上至4亿元(含)以下奖励100万元、4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以下奖励200万元、6亿元以上至8亿元(含)以下奖励300万元、8亿元以上奖励400万元。

2)境外上市

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投放在武汉经开区的上市企业,一次性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其中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将上市公司迁入武汉经开区的企业

将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入武汉经开区的境内外企业(不含有退市风险的上市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其中境内上市公司迁入企业,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迁入企业,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将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及主要实际经营地迁入武汉经开区的境内外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其中境内上市公司迁入企业,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迁入企业,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境内外上市区级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若企业在境内、境外多地均实现上市,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前期奖励的基础上补足差额部分,奖励不重复计算。

3.申请材料:

1)承诺函

2)符合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免除企业申请,根据《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免申即享”改革试点的通知》(武财金〔2022352号)文件要求进行兑付。

对于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上市追加奖励的企业、迁入上市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境外上市情况说明、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到资凭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境内上市追加奖励的企业:募投项目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投资项目资金到账凭证、企业验资报告、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3)迁入武汉经开区的境内上市公司:营业执照、上市证明材料及承诺函。迁入武汉经开区的境外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境外上市情况说明、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追加奖励:企业实际经营地迁入武汉经开区证明资料。

第五条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1.奖励对象: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或摘牌后重新挂牌的企业。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新三板,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区级奖励不少于200万元(新三板挂牌时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时再奖励100万元;对于挂牌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企业后期成功转板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按照上市标准补齐差额。

针对摘牌后重新挂牌的企业,在本细则生效前如已享有的区级奖励合计未达到本细则生效后给予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奖励金额的,可补齐奖励至对应层级奖励金额。

3.申请材料:参照上述上市奖励采用“无申请兑付”方式。针对摘牌后重新挂牌的企业需提供摘挂牌及前期享受奖励政策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鼓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

1.奖励对象: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的1%的比例,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再融资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资项目一致,且投资项目或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武汉经开区,项目已完工投产(在本奖励政策失效或者废止前所投项目仍未完工投产,自政策失效或废止之日起一年内完工的,仍可申请奖励)。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的部分不予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3)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再融资的证明文件

4)投资项目资金到账凭证

5)企业验资报告

6)项目完工验收证明

7)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奖励对象:完成对非关联方并购重组的上市及拟上市企业(省、市上市后备“金银种子”企业)。奖励对象是并购方主体,且并购方在我区注册、纳税。

2.奖励标准:对并购重组(非关联方)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给予50%补贴,单笔并购重组业务中介服务费合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省、市下发“金银种子企业”相关文件或上市证明文件

3)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5)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中介服务费发票及付款凭证

7)承诺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1.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企业”,是指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汉南区)(简称武汉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纳统,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是指经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别选定纳入省、市级的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

3.企业应在每年6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4.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各项佐证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出具合规经营且10年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减少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否则退回相应的奖励的承诺书。

5.奖励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本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实施细则中多项扶持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7.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8.本实施细则自2023927日起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武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