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落实区委区政府“一轴两区三城”战略部署,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创新要素集聚和市场活力迸发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及区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武汉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现将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20日。

反馈意见邮箱654770989@qq.com,联系人:金洪涛,联系电话:86869957。

附件1:《武汉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武汉化工区经发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1

武汉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省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落实区委区政府“一轴两区三城”战略部署,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创新要素集聚和市场活力迸发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及区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引头部企业落户

1、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化工区新设立省级(含)以上总部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和项目投产后分两次各兑现50%;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

2、新引进企业注册落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

部分达到500万元美元(含)至2000万元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3%给予落户奖励;达到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4%给予落户奖励;达到5000万元美元(含)或等值货币的,按12个月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5%给予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和项目投产后分两次各兑现50%;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

二、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对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正式开工起2年内,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达到1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购置实际投入和建筑安装工程费总和的4%、6%予以奖励,1亿元以下的按照《青山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予以兑现。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5万元。

2、对企业落户后主持研制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落户后首次申请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按6000元/件、3000元/件奖励,从第2件开始分别按2000元/件、500元/件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的按每件1万元奖励。

四、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对企业落户后获得国际、国家有关资质或认定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1、获得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FDA、EMEA)、国际双边或多边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或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认证(GCP),奖励100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GLP或GCP认证,奖励50万元。

3、药品获得国际药品注册许可证(FDA、EDQM),奖励 300 万元;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的,分别奖励100 万元、30 万元。

4、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的,奖励30 万元。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企业落户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区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园中园”产业发展

支持与化工区签订投资协议的“园中园”发挥载体优势,吸引高新产业项目入驻。对新设或新迁入上述“园中园”且与化工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生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企业,予以办公、生产用房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租赁生产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企业,按租赁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下同)的50%给予补贴,最高3000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租赁合同价格的50%、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照30%给予补贴,最高300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上述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区级财政贡献且每年最高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2、对购买和建设生产或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七、支持企业团队奖励

1、在化工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连续三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同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予以100%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

2、对于工业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以上,且产值增幅高于全区整体增幅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企业自行按比例奖励给高管团队或相关企业员工。

3、积极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相关人才政策。对家属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人才公寓给予优先支持和服务。

八、一企一策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事项

1、本政策适用于化工区引进注册落户且从事现代石化、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生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优质项目,以及承载、培育、聚集上述产业的“园中园”载体项目。受奖励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须在化工区,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守诺,在获得奖励当年及上一年度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未发生较大影响事件。

2、本政策对企业所有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企业落户奖励除外),与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相应区级年度财政贡献。

3、本政策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奖励事项,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须取消或退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2年内不得在化工区申请本措施支持。(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同一企业因同样原因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化工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且不重复原则落实。

5、本政策未尽事宜,青山区相关奖励办法(《青山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除外)有相关规定的,参照区内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6、本政策由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