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20235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鄂发〔2022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坚持以下原则:(一)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优先支持本区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与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数字经济、现代服务、电子电器、大健康、高端装备、智能建造、通用航空、现代物流、高科技农业等优质项目。(二)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本措施对企业的所有政策支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三)不重复享受。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类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出台支持政策,除明确规定不可同时享受的,原则上可重复享受;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四)诚信守诺。若被支持企业、机构或个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五)守法守规。经企业所在园区认定,对近3年内在安全、环保、质量、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本措施适用的企业,必须在本区注册、依法纳税且承诺至少10年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新项目在本区设立项目公司的10年期限以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计算,本区企业新投资项目且不重新注册项目公司的10年期限以签约之日起计算);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招商大使(包括机构和个人,下同)除外。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应符合武汉市总部政策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支持项目落户

(一)对新落户项目,投产3年内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或项目投入运营3年内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自达到当年起,最高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累计最高支持1200万元。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照80%给予连续3年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本项支持与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二)对新落户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纳入国家商务部FDI统计),按照6%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本条第(二)(三)(四)项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

(一)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落户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200万元。

(二)对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新增投资纳入本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800万元;符合本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新落户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最高按照研发投入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第四条 奖励人才和招商大使

(一)人才收入奖励。对新落户项目,项目公司区内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为100%

(二)人才购房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最高15万元生活奖励或购房奖励及最高1万元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购房奖励及最高6000元、3000元购车奖励。

(三)招商大使奖励:

招商大使新引进工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工业、服务业项目奖励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本区重点产业项目受让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新落户项目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新增设备投资15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平方米;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2.5/平方米。原则上单个项目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支持3年。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闲置、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三)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或商业用房的,最高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总金额为购买合同价格(不含其他税费)的30%,最高支持800万元。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原则上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当年合同租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产业

(一)为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筹备设立武汉车谷发展母基金,基金总规模500亿元,首期规模100亿元。围绕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采取“子基金+重大项目直投+专项基金”等方式,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资体系,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有技术有市场的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投资带动并吸引相关产业落地。

(二)对新落户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本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三)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本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扩大规模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营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

对本区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产值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市区两级)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对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进入武汉经开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拓展外贸奖励。对新入驻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的项目,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按每1万美元5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最高250万元人民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三)质量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名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质量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第八条 支持产业协同

对新落户项目,其在本区生产的产品首次供应本区无资产关联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年度供应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年度供应金额的5%对供应企业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本措施由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授权武汉经开区招商局解释,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实施细则》(见附件)同步施行。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突破本措施给予更大力度支持。

获得支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及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外贸进出口等相关数据。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并用于本区项目发展。


附件

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8
条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本措施支持和奖励的企业(招商大使除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经开区(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和奖励的企业至少10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新项目在本区设立项目公司的10年期限以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计算,本区企业新投资项目且不重新注册项目公司的10年期限以签约之日起计算);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本措施对企业的所有政策支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企业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并用于本区项目发展。对重大战略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相关用语含义:

(一)本措施所称“当年”指自然年。

(二)本措施所涉及的产值、财政贡献等数据以区职能部门数据为准。本措施中的“以上”“不高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财政贡献指纳税人全年缴纳的财政收入(收付实现制,原则上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指按照区级留存比例计算出本区所得财政收入。

(三)重点产业指: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汽车制造与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智能网联、现代服务、电子电器、大健康、高端装备、智能建造、通用航空、现代物流、高科技农业等优质项目。

(四)本措施所称“现代服务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包含商贸行业,不包含房地产行业。

第一条 支持项目落户

(一)对新落户项目,投产3年内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或项目投入运营3年内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自达到当年起,最高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累计最高支持1200万元。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照80%给予连续3年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本项支持与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农业、工业或服务业项目。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用地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生产经营在本区以外,不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的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

2.相关情形说明:

1)重大项目、原有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等情形,可根据招商需要,调整奖励比例和门槛,适当延长奖励时限,提高奖励上限。

2)具体奖励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事项的认定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3)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照新公司和原有公司合并,同口径计算。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二)对新落户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奖励金额分两笔拨付,其中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拨付40%奖励金额,项目公司进规纳统后拨付剩余奖励金额。

2)本条政策第(二)(三)(四)项不重复享受。

3项目公司应承诺自享受本政策落户支持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用于本区项目。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1.申请条件:

企业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如后续武汉市总部政策修订更新,以更新政策为准),并获得市级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相关情形说明:

1)本条政策第(二)(三)(四)项不重复享受。

2)如后续武汉市总部政策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纳入国家商务部FDI统计),按照6%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不适用于建筑及房地产开发(含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等。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外商投资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区统计局认定)在武汉经开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其外籍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实缴出资额不少于100万美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中的“外资部分”系指境外股东新增实缴的注册资本(可被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本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应投资于本区项目。

3)世界500强企业以权威机构公布的近5年榜单为依据。世界500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必须实际用于该企业在区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4)落户奖励原则上分多期拨付。首次拨付最高为该项奖励总额的40%,剩余部分可根据企业实际投入、产出、人员等情况在两年内拨付。

5)本条政策第(二)(三)(四)项不重复享受。

6本项政策与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第一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

(一)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落户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项目立项、供地和建设程序合法依规,建设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申报项目已通过统计数据平台入库。

4)申报项目具有备案(核准)、安评、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必备的审批资料。

2.相关情形说明:

1)该项支持分期拨付,最后一期项目达产后拨付,具体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事项的认定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经审核确认后的数字为准。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二)对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新增投资纳入本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800万元;符合本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1.申请路径:

按照《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申报,具体由区经信局负责实施。

2.相关情况说明:

如后续《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新落户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最高按照研发投入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1.申请条件:

1)项目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且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归集企业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核算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以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据为准(如税务机关核查后调整企业研发费用数据,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项目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含)以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600万元。

4)高新技术企业需履行高企火炬统计年报填报义务;规上企业需履行统计互联网直报平台(研发投入)填报义务。

5)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2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奖励人才和招商大使

(一)人才收入奖励。对新落户项目,项目公司区内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为100%

1.申请条件:

1)申请的人才申请奖励年度全年源于本区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大于等于30万元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相关情形说明:

申请奖励的人才完成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对人才来源于本区企业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为100%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二)人才购房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最高15万元生活奖励或购房奖励及最高1万元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购房奖励及最高6000元、3000元购车奖励。

1.申请路径:

1)博士人才生活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开〔202217号)申报,具体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2)人才购房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开〔202217号)申报,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3)人才购车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开〔202217号)申报,具体由区经信局负责实施。

2.相关情况说明:

如后续《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开〔202217号)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三)招商大使奖励:

招商大使新引进工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工业、服务业项目奖励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不重复享受。

1.申请条件:

本措施所称招商大使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招商引资成功经验、良好商务职业道德、了解和熟悉经贸投资等法规政策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企业和自然人。招商大使为非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及机构,且无不良诚信记录。招商大使引进的项目须与本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相关情形说明:

1新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支付标准以首个项目建成投产转固时经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准,不包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企业首次投产后若再扩产扩能,不另支付奖励资金。

2)同一项目只享受1次奖励,应在项目注册后3年内申报,超过3年未申报的,视同放弃该奖励。

3)享受奖励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其引进且在本区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须达到300万美元。

4)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经开规〔20222号)关于“支持领域及对象”的规定,且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中介机构奖励。

6)工业、服务业项目奖励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不重复享受。

3.申请材料:

1)引进项目的正式投资协议。

2)招商大使签字(盖章)的《奖励资金拨付申请》。中介团队(2人或2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议。多人申请的,需提供《奖励分配比例说明函》,申请人签章。

(3)项目引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引进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区招商局及项目落户的园区对招商引资中介招引项目的确认函)。

(4)由招商大使引进的项目投资方提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完税证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加盖项目投资方公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经审核确认后的数字为准。

5)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招商大使认定程序:

1)通过公开招募、推荐与自荐,经区招商局初审后,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认定。

2)经认定后,区招商局与招商大使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向招商大使颁发聘书。

3)招商大使任期2年,期满前1个月内,招商大使提出续聘申请,经区招商局审核合格、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续聘。

5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本区重点产业项目受让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1.申请条件:

1)为本区重点支持产业。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实施。

(二)新落户项目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新增设备投资15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平方米;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2.5/平方米。原则上单个项目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支持3年。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闲置、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项目公司注册(迁入或新增投资)时间不超过3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申报的上年度或当年度项目公司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新增设备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股东(指股份占比20%以上的股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控制人;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或企业控制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或企业控制人;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800万元。

4)租赁厂房为工业厂房,工业厂房指在本区范围内,按照或参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

5)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企业在本区有多个租赁厂房的,可合并计算。

2.相关情形说明:

1)上年度成功申报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再次申报,最长连续奖励3年:申报上一年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已纳入规上企业;申报当年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享受奖励的用房不得闲置、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2)本项政策与第五条中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三)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或商业用房的,最高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总金额为购买合同价格(不含其他税费)的30%,最高支持800万元。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原则上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当年合同租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本措施实施后设立(迁入)的重点服务业项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或商业用房(不含搭配住宅用地的项目)且与本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入驻2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的,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4)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办公用房指工作办公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最高为工作办公用房面积的10%,商业用房指购物中心、商业街、商业综合体、酒店等从事商业服务的用房。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购买和租赁2项支持。

5)企业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如后续武汉市总部政策修订更新,以更新政策为准),并获得市级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购建和租赁2项奖励。

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需满足申请条件(1)(2)(3)(4),总部企业需满足申请条件(5)。

2.相关情形说明:

1)原则上租赁支持每次申请支持期为1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次年。

2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商业用房购买或租赁支持后被认定为武汉市总部企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补齐奖励差额。

3)总部企业用房支持所涉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如后续武汉市总部政策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中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总部企业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产业

(一)为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筹备设立武汉车谷发展母基金,基金总规模500亿元,首期规模100亿元。围绕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采取“子基金+重大项目直投+专项基金”等方式,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资体系,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有技术有市场的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投资带动并吸引相关产业落地。

1.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区金融局、武汉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对新落户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本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1申请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本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区;公司制形式注册的实缴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以上,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实缴出资金额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

2.相关情况说明:

1)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

2该项政策所涉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保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投资活动地在本区;若迁出本区的,需退还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股权投资基金自享受本政策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实缴出资金额(由于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纳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者补贴资金的,责令予以返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该项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执行;如政策变化,以武汉市最新股权投资奖励政策为准。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区金融局负责实施。

(三)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本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1申请条件: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本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且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本区。

2.相关情况说明:

1)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

2该项政策所涉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投资活动地在本区;若迁出本区的,需退还本项奖励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自享受本项政策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实缴出资金额(由于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纳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者补贴资金的,责令予以返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该项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执行;如政策变化,以武汉市最新股权投资奖励政策为准。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区金融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扩大规模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营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

对本区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产值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市区两级)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对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进入武汉经开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申请路径:

工业企业按照《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申报,具体由区经信局负责实施。关于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奖励条款和申报事宜,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关于建筑业企业奖励条款和申报事宜,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

2.相关情况说明:

1)如后续《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和本区服务业政策、建筑业政策、武汉市总部政策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2)本项政策与《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和本区服务业政策、建筑业政策、武汉市总部政策中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3)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与工业、服务业、建筑业扩大规模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拓展外贸奖励。对新入驻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的项目,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按每1万美元5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最高250万元人民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1.申请条件:

1)注册在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内或通过注册在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事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开放型经济业务的平台和企业。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对年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对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有特殊贡献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特别支持。

4)企业在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内产生的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或区商务局认可的一线进出口数据为准。

2.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三)质量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名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质量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1.申请路径:

按照《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申报,具体由区经信局负责实施。

2.相关情况说明:

如后续《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第八条 支持产业协同

对新落户项目,其在本区生产的产品首次供应本区无资产关联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年度供应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年度供应金额的5%对供应企业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1.申请条件:

1)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区内企业新投资项目首次进入区内整车厂供应体系的,计算其采购额增量部分。

2.相关情形说明:

支持主体为新落户项目在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项目公司。

3实施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一、本措施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按照武汉市总部政策执行,奖励资金由市区按比例分担。

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类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出台政策,除明确规定不可同时享受的,原则上可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获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措施资金或违反承诺,应当退还奖励资金。

四、获得支持和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招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落户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研发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用地用房支持、财政贡献支持等;需进行认定类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奖励、两化融合、进规进限、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企业、检验检测等)不列入投资协议,可以与协议中约定的招商政策同时享受,其他普惠性政策不得与协议约定的同类政策同时享受。

六、本实施细则由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授权武汉经开区招商局解释,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写入招商协议的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负责兑现,其他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