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规范“武汉精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8月22日前反馈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邮编430015)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并注明“‘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hsqsb@163.com
三、联系人:王兰,陈庆,电话:83603978, 8563305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规范“武汉精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精品”,是指武汉市内市场主体生产、提供、建设的达到国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第三条 “武汉精品”认定采取政府推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梯次培育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的原则,实施零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武汉精品”认定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五条 “武汉精品”认定按照自主申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结果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武汉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武汉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武汉精品”推荐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武汉精品”认定活动;
(二)研究、制定“武汉精品”认定相关规则制度;
(三)审定、表决秘书处提出的“武汉精品”预选名单;
(四)批准、发布“武汉精品”拟认定名单;
(五)研究、决定“武汉精品”认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武汉精品”认定制度体系研究;
(二)接收初审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资料审核;
(三)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诚信守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合法性情况;
(四)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
(五)组织开展网络投票活动;
(六)拟订“武汉精品”预选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七)组织“武汉精品”对外公示和宣传推广工作;
(八)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武汉精品”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武汉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5.应有三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社会认可度高;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实现利税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申报市场主体原则上上年度总销售收入(以审计的申报市场主体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不低于5000万元以上;申报的产品(服务)上年度的总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965产业等申报市场主体的销售收入可根据实际放宽;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武汉精品”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且工程位于武汉;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和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工程销售额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第十条 近三年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精品”申报: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入库培育
第十一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开展入库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申报条件组织本区相关单位入库申报,在对入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向秘书处申报。秘书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并分类别建立“武汉精品”培育库。
第十三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品牌培育联动,对“武汉精品”培育库中的单位进行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分层次跟踪培育。
第十四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质量品牌培训、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品牌相关标准制修订、质量品牌人才培育、品牌宣传等方面对已纳入市“武汉精品”培育库的申报单位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质量提升行动,指导、促进“武汉精品”培育库中的单位全周期开展质量品牌提升,打造“中国精品”“湖北精品”“武汉精品”培育梯队。
第十六条 建立“武汉精品”培育库数据年度报送机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定期向秘书处报送。秘书处对市“武汉精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认定实施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市场主体申报时应对照本办法、《“武汉精品”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和申报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征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对自评报告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符合条件的自评报告及申报材料汇总报秘书处。
第十八条 资格审核。秘书处组织对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就申报单位的纳税、环保、信用等合法性情况提请审查和征求意见,并研究形成“武汉精品”申报有效名单。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秘书处组织专家按照《“武汉精品”认定标准》对“武汉精品”申报有效名单中的产品(服务)开展资料评审。
第二十条 确定投票名单。秘书处综合申报领域、行业特点、专家评审得分排名等因素,研究确定“武汉精品”拟投票名单,同时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武汉精品”拟投票名单中涉及的本行业的产品(服务)进行排名。秘书处将“武汉精品”拟投票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定,确定“武汉精品”投票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众投票。秘书处将“武汉精品”投票名单在市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同时组织开展社会公众网络投票。
第二十二条 提出认定预选名单。秘书处综合专家评审得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排名、公众投票结果,提出“武汉精品”认定预选名单报认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审定及公示。秘书处将“武汉精品”认定预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将审定后的预选名单在媒体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
(一)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其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佐证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异议人和申报者的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秘书处根据调查结果,报请认定委员会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告知异议人: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者资格,并通报给出具推荐意见的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对申报者的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认定批准。秘书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提请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武汉精品”认定名单。
同等条件下,“武汉精品”原则上优先从“武汉精品”培育库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授牌发布。以认定委员会名义制发“武汉精品”认定名单的通报,对获得“武汉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颁发证牌和证书(有效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且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梁思成建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及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等市级以上奖项的工程,且工程位于武汉的,直接认定为“武汉精品”。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中国精品”“湖北精品”的,直接认定为“武汉精品”。
第二十九条 获得“武汉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由认定委员会授权其在相应商品上或服务宣传中使用“武汉精品”标识。
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武汉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的单位,可以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在其主营产品(服务)上使用“武汉精品”标识。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武汉精品”标识管理办法》,对“武汉精品”标识设计、授权、使用和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武汉精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武汉精品”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获得“武汉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检查、抽查情况及时报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获“武汉精品”认定证书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推进以下工作:
(一)申报主体变更注册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二)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不断保持创新与创造动力,带动相关行业持续发展升级;
(三)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四条 获得“武汉精品”认定证书的市场主体,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核实,并报认定委员会同意后撤销其称号,追回证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取消其相关政策激励,相关市场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武汉精品”标识,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下降,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获证单位发生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获证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获证单位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获证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获证单位未按本办法正确使用“武汉精品”标识,且拒绝整改的;
(七)经核实获证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武汉精品”称号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再符合“武汉精品”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参与“武汉精品”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组织核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七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武汉精品”培育、认定、宣传、管理和奖励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内获证单位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武汉精品”优选中心,打造“武汉精品”专业直播电商平台。鼓励和推动在武商、中百等大型商超、宾馆、景区、展馆设立“武汉精品”展示专柜。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媒介广泛宣传“武汉精品”,扩大“武汉精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关注、认同、支持“武汉精品”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 鼓励各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武汉精品”获证单位给予政策、资金激励。
第四十一条 “武汉精品”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