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商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助力武汉加快建成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经研究,我局组织起草了《武昌区支持商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7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王静 联系电话:88930308
附件:武昌区支持商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武昌区商务局
2023年7月12日
武昌区支持商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商业商务产业功能集聚,加强要素整合,促进创新升级,实现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商贸产业高地,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先行示范区,发展壮大商贸中心。
第二条 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打造商贸中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商业支持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重点从支持商贸流通业集聚、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促进新型消费业态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有关市场主体相应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武昌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统,从事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等领域的生产、流通和服务,并且承诺在我区合法、存续经营10年以上的商贸机构(含个体户)和法人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集聚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统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超过市级目标,零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20亿元(含)-50亿元(不含)、5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10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2.符合以上第1项的企业,且当年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卖场)租赁或购房补贴。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实付房租(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对在武昌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租房和购房两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且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区级财政贡献。
被评定为武昌区总部企业的,按《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相关条款予以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对增幅超过当年市级目标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50亿元(不含)、5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10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增幅超过当年市级目标的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20亿元(含)-50亿元(不含)、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对增幅超过当年市级目标的住宿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2千万元(含)-5千万元(不含)、5千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4.对增幅超过当年市级目标的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千万元(含)-2千万元(不含)、2千万元(含)-5千万元(不含)、5千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5.对季度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市级目标的限上企业,季度零售额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季度零售额增量同比上年度同季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当年区级财政贡献。此项季度奖励与上述4项年度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资金于当年三季度兑付一、二季度,次年兑现当年三、四季度。
6.对季度增幅达到当年市级目标的限下抽样单位,给予每季度0.5万元奖励。
(二)进限纳统奖励
1.对首次纳统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万元区级配套奖励。对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高于当年市级目标的,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2.对首次纳统的龙头企业,即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5千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2千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在享受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奖励外,再给予当年入库的5万元奖励及次年增幅达标的10万元奖励。(与第四条第(一)款不重复享受)
3.对首次纳统的企业,从入库当年起三年内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进入全市行业排名前十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对月度入库且当年正常启报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经备案,对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提升为独立法人公司并在我区纳统,且年度零售额规模及增速超过当年市级目标的,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每户不超过5人)的100%,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推动工业企业贸易剥离。对大型工业企业在我区成立关联的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入库纳统,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同比增速高于当年市级目标的,给予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受奖励主体不限定为限上纳统单位。
7.鼓励以商招商。对于成功推荐其他未入库单位纳入我区统计范畴的企业,经认定,被推荐入库企业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市级目标的,按照每户5万元给予推荐企业奖励;若为月度入库企业,额外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受奖励主体不限定为限上纳统单位。
(三)统计专项补贴
对日常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按配合度和实际工作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市级目标,且规模排名前五十的限上企业及规模排名前二十的限下抽样单位,给予企业统计数据上报人员专项补贴每年3600元。
第六条 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
1.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部门命名的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含)以上命名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给予支持。
2.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线上经济,对其开展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社区电商等)等营销新模式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销售收入过亿元(含)的老字号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促进新型消费业态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支持经营推广。对纳入我区统计范畴,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武昌区建设线下实体店、体验店等,经认定,对其开设门店前三年度的年租金的6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月,补助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和品牌标准创建。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支持品牌首店经济发展
1.在我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的国际品牌企业,经认定,对其开设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分别按照50%、40%、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在我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的本土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经认定,对其开设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分别按照40%、30%、2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成功引进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受奖励主体不限定为限上纳统单位。
4.经备案,对品牌首店、商业综合体等在我区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和搭建总费用,按照审定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注释:
国际品牌企业: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本土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亚洲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中国(内地)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华中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华中六省(河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江西)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三)支持夜间经济发展
经备案,以夜间消费购物场所为载体,新引进夜经济业态和品牌,举办夜间促销活动等繁荣夜间经济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单次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商贸法人企业,按照审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社区、连锁商业发展
1.鼓励“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企业,建设运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便民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受奖励主体不限定为限上纳统单位。
2.对限上连锁类总部企业新开设门店给予补助(门店数据在我区纳统),单个门店补助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于当年三季度兑付一、二季度,次年兑现当年三、四季度。
(五)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1.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我区入库纳统且增幅超过当年市级目标,年度零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此项奖励不与第四条奖励同时享受。
对在我区注册纳统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开设销售专卖店的,经认定,对其新开设的门店按照第一年度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我区注册纳统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参加节庆、展会、境内外交流活动的,经认定,按展位费给予100%支持,单次参展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举办促销活动的(单次投资额超过20万元),按审定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新获评商务部命名绿色商场(超市)的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商圈商街品质提升
1.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部门命名的商业步行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含)以上命名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受奖励主体不限定为限上纳统单位。
2.经备案,对纳入市级及以上试点支持范围的重点商圈和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审定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受奖励主体不限定为限上纳统单位。
3.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支持集中收银统计工作。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且入库纳统的企业,经审定,按照集中收银统计工程费用的10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入库当年增幅超过市级目标且年度零售额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涉及按年度核算的支持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其他支持项目达到条件后可实时申请。支持项目中明确的支持对象为该项目的申请主体。
第九条 申请主体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线上系统,由区商务局审核并按统一兑现流程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支持政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支持政策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政策支持,或违反限制性条件时,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已享受的支持资金须全额退还。享受支持期间,支持对象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属地街道及区商务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支持的对象,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同一支持对象符合本支持政策不同类别的可同时申请,同一类别只能选择其中一条。申请主体获得的支持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支持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我区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支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