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江汉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7月2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人:孟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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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江汉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江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江汉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文件要求,坚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建设创新驱动、数智赋能的卓越江汉,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统计关系纳入江汉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二条【支持科技中小企业入库】对首次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登记入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重新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登记入库的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对纳入江汉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并首次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从市外整体搬迁至江汉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首次、连续两年、连续三年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对“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二级资本交易市场、新三板等上市、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区金融政策执行。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纳统企业,按年度增幅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中试平台(基地),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湖北省实验室、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省级创新平台、中试平台(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中试平台(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中试平台(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对单独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结题验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最高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江汉区技术合同登记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资质】对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或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的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和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简称“双模认证”)或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的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CCRC)的三级、二级、一级认证,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科技空间载体建设】对新获示范认定的市级创新园区、楼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大学生企业,按年度给予最高5万元的运营奖励,期限3年。

第九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获批的武汉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企业融资贷款】对获得“科担贷”、“科创贷”、“创业贷”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按银行基准利率和担保费率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三)申报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其获得的支持资金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武汉市江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