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直有关部门: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我省创新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应对风险挑战不断增多的复杂环境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有力促进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21-2022年度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省中小企业创立、创业、创新、发展等成长过程中,营造氛围、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助推发展的政府部门、基层单位、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群团组织及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不含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含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含省级金融机构)。

二、表彰名额

“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 “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工作者”获奖集体和个人名额分别不超过50个。具体推荐名额见《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

三、组织领导

(一)评选领导小组。成立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经信厅、省人社厅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经信厅、省人社厅分管领导为成员(见附件1),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评选工作,审核拟表彰集体和个人,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省经信厅、省人社厅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2.服务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得力,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中小企业的广泛认可;

3.在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稳规进规工作中成效显著。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效显著;

2.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务实、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业绩突出,事迹感人,为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做出了积极贡献;

3.在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认可。

五、评选程序

(一)逐级推荐。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申报推荐报送,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推荐。县级人社局、经信局在汇总基层申报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人社局、经信局,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相关部门推荐对象由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推荐,再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建议名单;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包括集体和个人,组织在推荐对象本单位和市州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推荐意见,正式报送推荐对象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对象申报表(附件3、4)及主要事迹材料(先进单位不超过3000字,先进工作者不超过2000字)、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6)、征求意见表(附件7、8、9、10),上述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上报(一式3份),同时需报电子版,相关表格可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7);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8);推荐对象为企业、社团及其负责人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9);推荐对象为其他类别人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部门意见(附件10)。报送材料截至日期为2023年5月5日。

(三)资格审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名单及事迹材料提交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四)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社会公示。将拟表彰对象在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网站上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影响评选表彰的情形,直接取消表彰资格,不再递补。

(六)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表彰对象报省政府审批。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由省政府授予“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府授予“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表彰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要突出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重点是在服务中小企业一线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按照评选条件,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10%,集体候选对象和该集体所属个人候选对象一般不能同时推荐,应有一定的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推荐对象。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及称号,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联系人及方式

  人: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聂薇

电话:027-87233838 

电子邮编:430071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0号洪山大厦A座

邮件地址:570102642@qq.com

附件:1.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4.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6.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7.机关事业单位征求意见表

8.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9.企业、社团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其他类别人员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信化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