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并更新年度报告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报。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本地方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本地方有关单位填报。
新增或变更名单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操作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本单位年度报告的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22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报告的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并按照填报系统设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3年5月29日前完成网上提交,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分别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财政部科教文司。
二、工作要求
1.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作为报送内容。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10-62167431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346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电话:010-58884291
邮箱:cgzhndbg@istic.ac.cn
2.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模板由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