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措施内容 | 牵头责任单位 | 公众指南 |
1 |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 |
2 | 新增10家线下首贷服务站,完善线上首贷服务专区,落实全省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出台细化政策措施。 |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 |
3 | 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农业应急基金适用范围,减少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 |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企业 | |||
4 | 对我市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
5 | 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
6 | 2023年,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1月份租金、缓收2-4月份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 政策咨询: 王晓林 85766014 |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出资企业 | |||
市文资办负责市出资文化企业 | |||
市经信局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 |||
市科技局负责孵化机构 | |||
各区负责属地公共服务平台及区属涉及单位 | 东湖风景区政策咨询: 陶然 86779115 | ||
7 | 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31日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 市水务局负责用水 | |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用电 | |||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用气 | |||
8 | 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 | 市财政局 | |
9 | 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起始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 |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市人社局 | |
11 |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
12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 ||
13 | 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
14 | 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 市税务局 | |
15 | 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市税务局 | |
16 | 落实制造业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 市税务局 | |
17 | 推进全市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每新开一家直营或加盟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给予补贴支持。 | 市商务局 | |
18 | 对新落户我市会展企业,按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首个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商务局 | |
19 | 对举办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10万至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20万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规模6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展,按照展览规模上浮5%—10%奖励金额。 | 市商务局 | |
20 | 对获得UFI(国际展览联盟)、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等机构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展览项目首次取得UFI认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 |
21 | 对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科技类会议及达到一定层级企业年会,住宿间夜数500个(含)以上予以奖励,并可按会议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级上浮奖励金额,单届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 市商务局 | |
22 | 对引进展览的展馆,按全年引展个数给予奖励,单个展馆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会议的酒店,按照参会人数给予奖励,单个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市商务局 | |
23 | 对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银行贷款用于项目的车间厂房、园区基建、设备及配套软硬件系统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贴息期限3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 市经信局 | |
24 |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 市税务局 | |
25 |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重点监管资金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 | 市房管局 | |
26 | 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 | 市房管局 | |
27 | 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 | |
28 |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以及货运周转量排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 | |
29 | 出台天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奖励政策,对在汉恢复及新开国际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予以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重要远程(洲际)客运航线予以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咨询: 蔡玄 68820096 |
30 | 出台新一轮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航运航线补贴政策,对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给予补贴。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对2023年上半年接待外省游客总数排名前十的收首道门票的A级景区进行奖励,每家奖励30万元。 | 市文旅局 | |
32 | 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对2023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 市经信局 | |
33 | 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前三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市发改委 | |
34 | 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发布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 市经信局 | |
35 | 推动企业研发政策应享尽享,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