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汉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由区商务局牵头结合汉阳区实际情况,对原《汉阳区营商留商奖励政策》进行修订,起草了《汉阳区进一步加大营商留商奖励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馈至邮箱hanyangquswj@163.com,并附名称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4468523
汉阳区商务局
2023年1月28日
附件
汉阳区进一步加大营商留商奖励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第二至六条适用于我区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22年1月1日(含)后在汉阳区注册成立,且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汉阳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增量贡献的优质存量企业(2022年1月1日(不含)前注册成立、在汉阳区依法纳税且年度区域财政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引进地产类项目及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企业在本区注册但税收关系不在本区的,将核算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视同新引进企业。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政策措施第七条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汉阳区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5000平方米及以上孵化器园区或重点特色产业楼宇的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等楼宇经济市场主体,由汉阳区相关职能部门聘请第三方认定。
二、企业落户奖励
1.区域性(功能型)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OO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含3家)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研发等功能性机构,且当年度区级实际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2.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者市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或者市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3.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在汉阳区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3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2%给予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4%给予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或等值货币的,按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第一年兑现时,在企业达到上述外资到资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考核企业在汉阳区有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有在汉阳区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工作人员,达到要求则兑现奖励金额的40%。第二年兑现时,根据企业到位资金在汉阳区实际使用部分占到位资金总额的比例,投入比例达到60%及以上,则兑现全部剩余60%的奖励金额,低于20%则剩余奖励金额不予兑现,20%-60%之间的按比例兑现,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经区政府认定,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 “一企一策”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4.重点商贸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纳入汉阳区统计核算,落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5亿元人民币的零售企业,或年度进出口额达2亿美元、1亿美元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三、新引进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5.新引进企业落户一年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纳入汉阳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50OO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OO%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零售企业落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且年增幅超过15%的,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四、企业认定奖励
6.对新进入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入库奖励;对新增进限商贸业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入库奖励。三类入库奖励不能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7.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五、存量企业持续贡献奖励
8.对区内“规上”服务业、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以当年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至10亿元人民币(不含)且增幅在20%以上的,以当年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不含)且增幅在25%以上的,以当年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9.对区内“限上”商贸企业年社零额规模达到4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40亿元), 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5O万元人民币奖励;年社零额规模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下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0亿元)的,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社零额规模达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下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且增幅超过10%的 ,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0.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50万元人民币。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1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新增加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新增加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自用厂房、办公职场、营业场所、设备、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购买土地费用除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完结后, 以新增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生产经营三年累计区级实际贡献的100%。承诺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2.研发投入补贴。符合我区“1+6”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年度区级实际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其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经认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道<管委会>)
13.租用商务楼宇(厂房)补贴。对我区年度区级实际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厂房(租赁面积需达到50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在我区租赁商务楼宇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人均不超过15㎡/人,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享受资金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4.购买商务楼宇(厂房)补贴。对我区年度区级实际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新购自用商务楼宇(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按购置自用商务楼宇(厂房)总成交价的10%给予补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每年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实际贡献的50%。(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5.对区级实际贡献较上年度增加10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存量企业,给予高管个人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一事一议”另行约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六、招商中介奖励
16.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招商大使,推荐并全程参与成功引进“1+6”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且年度区级实际贡献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企业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区级实际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七、商务楼宇招商、集聚及贡献奖励
17.由楼宇业主单位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从区外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在汉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研发等功能性机构的,其年度区级实际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项目在汉阳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按照区级实际贡献的3%,经认定后对楼宇业主单位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8.对新引进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汉阳区范围内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或者限额以上,并在楼宇(园区)内连续经营不少于1年(含),对楼宇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楼宇引进同一企业,5年内不重复奖励),每家奖励5000元。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再奖励5000元。(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9.存量楼宇(入市两年及以上)以本政策发布之日楼宇招商信息平台的楼宇入驻率及属地纳税率为每年统计基数,新入市楼宇(入市两年以内)以楼宇入驻率50%及属地纳税率70%为统计基数,入驻率和纳税率二者增幅每达10%,且楼宇年度税收规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次年给予楼宇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奖励10万元,往后每年根据初始统计基数进行差额补足。(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20.鼓励打造产业特色商务楼宇及园区。对符合汉阳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楼宇(园区)内形成产业集群,楼宇(园区)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以上,且楼宇(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入驻某一类产业企业数/入驻企业总数)达到70%以上,楼宇税收规模达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产业集聚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园区)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21.支持楼宇产业规模发展。对本政策措施施行以后楼宇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达到后的次年起,分别给予楼宇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不予累计,补足差额),奖励额度不超过该楼宇年度区级实际贡献总额。(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八、附则
22.享受相关政策受奖企业须在本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不以任何形式转注册至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权范围以外的任何区域。违反承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23.本政策措施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武汉市、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省市有相关配套奖励要求的,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措施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企业落户奖励外,原则上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五年累计贡献。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24.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5.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汉阳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汉阳区营商留商奖励政策》(阳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执行且仍在执行期内的政策,按原政策标准执行,执行期限结束后,按本办法执行。区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支持具体政策。
26.各街道<管委会>负责受理辖区企业的各项奖励申请并进行初审及实地核查后向奖励牵头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按照行业主管情况(区发改局负责服务业企业,区科经局负责工业及高新科技型企业,区商务局负责商贸、外贸、外资企业,区财政局负责金融内企业,区招商一中心负责楼宇)及政策牵头分工对企业申请奖励进行复审后反馈意见至各街道<管委会>,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街道<管委会>申报的各项奖励进行终审,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核拨资金。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每年度的奖励工作在次年度上半年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