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2〕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0〕5号)和《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武政规〔2022〕6号),区科经局起草了《江岸区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根据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31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江岸区科经局邮箱(jaqkjjjjyxk@163.com),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一)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

联系人:高麟

联系电话:027-85320155

(二)加快科技创新

联系人:童黎

联系电话:027-85320185

(三)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联系人:黄婷

联系电话:027-85320153

(节假日值班电话:027-85320110)


附件:江岸区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1月20日

附件:

 

江岸区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和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531”产业体系转型提升,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2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05号)和《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武政规〔20226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

(一)支持企业成长。对于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按照1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主营收入首次达到或者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参照《江岸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配套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执行。(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做精。对新获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获批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技术研发,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项目。鼓励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区内转化,对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支持企业与技术专家对接,担任“科技副总”,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四)拓展融资渠道。推广新型“政银担”贷款模式,针对性解决小微企业无抵押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按期还清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我区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区的企业,在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基础上,再增加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将上市公司从市外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对我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进入创新层后,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五)降低用房成本。对入驻辖区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载体、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企业园等空间,经认定的创新型成长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六)鼓励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组织和承办的境内外专业性、行业性的展会,一个标准展位按国内2000元、国外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次补贴展位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

(七)搭建融通平台。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搭建重点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支持龙头企业面向辖区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政企交流会、企业家沙龙等活动,搭建企业交流平台。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区级项目中预留不低于50%的份额面向辖区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

(八)构建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区、街、园区三级服务体系,配备服务专员,提供全天候免费服务。对在服务体系内,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考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站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经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站,对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总额,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市场监管局)

(九)提升专业服务。发放服务券,对我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购买经认定的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支撑、数字赋能、财税审计、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优化人才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家拓展视野,围绕企业管理、科技创新、市场开发等领域,提供免费培训服务。重点支持辖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支持人才申报“武汉英才”、“江岸英才”等各级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区招才局)

二、推进科技创新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在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三年内给予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三年内给予2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且研发金额超过100万元(含),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含)资金补贴。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同年获批的不同等级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对首次获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支持中试平台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对首次获批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六)支持众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在市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分别给予1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七)鼓励载体提质增效。支持孵化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各类孵化载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择优分档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建设。支持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和创新楼宇建设,择优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奖励。

(九)支持科技创新服务。鼓励载体、各类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企认定、科技成果转化、双创孵化、产业加速等专业科创服务。辖区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载体,培育入驻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培育入驻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培育入驻企业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培育入驻企业新获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辖区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辖区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0.5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辅导辖区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0.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科技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投贷联动、科保贷、科担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企业信贷模式推广范围。开展金融科技对接服务,征集遴选科技金融机构,推动科技金融机构与创业孵化载体共建科技金融工作站。

三、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点企业招引。对于新落户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自企业签订入驻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级、分档给予最大1500㎡(含)、最长2年(含)、最高40/平方米/月(含)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区科经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

(二)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对在我区实施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数字经济重大项目,按照其新购置研发、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

(三)支持重点企业做强。建立人工智能重点企业动态培育库,对于经认定首次成功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在江岸区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建立合作机制,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跟投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局、区建投公司)

(五)支持企业数字转型。支持金融保险、创意设计、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传统优势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一批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要求的示范应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经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文旅局、区金融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鼓励引导企业上云。对购买我区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且“上云”年度费用超过20万元(含)的数字经济企业,按企业“上云”合同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含)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七)支持产品应用落地。聚焦数字建造、数字金融、数字文娱、数字能源、数字环保等领域,支持企业搭建生产、生活等网络平台,经认定为示范平台的,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在区内研发、生产,经认定具有标杆性和示范性的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给予单个最高3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科经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文旅局、区金融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八)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征集数字经济场景需求,组织交流对接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对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1:1给予配套奖励。鼓励企业、单位建设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对实施完成、经考核认定为示范应用场景的项目建设主体,按其项目总投入的30%比例,区级给予最高20万元(含)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科经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金融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大数据中心)

(九)支持空间载体建设。鼓励社会运营机构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楼宇(街区),对经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楼宇(街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楼宇(街区)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园区和楼宇(街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经局;配合单位:江岸经济开发区、相关街道)

(十)鼓励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举办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领域重要活动或者创新大赛,依法依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科经局;配合单位:区文旅局、区人资局)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核算关系在本行政区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机构、单位)。其中,政策中所涉及的数字经济企业(不含高校、科研单位和运营主体)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包括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等4大类、114小类。

(二)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政策及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三)本政策所列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资金支出如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使用。

(四)本政策由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标准和执行流程,受理企业申请。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兑现工作在次年度组织开展。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