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指南链接 |
1 | 对新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湖北实验室,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 市科技局 | |
2 |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国家或者省立项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省级拨付资金的2倍予以配套,市、区各承担50%。 | 市发改委 | 咨询电话:82796122 |
3 |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 市科技局 | |
4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基本条件,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 市科技局 | |
5 |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 | 市科技局 | |
6 | 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者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 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 | |
7 |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汉就地转化,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 | 市科技局 | |
8 | 高校、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企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让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 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 | |
9 | 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 市科技局 | |
10 |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汉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专项,重点支持院士专家团队项目和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进行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以及产业化。 | 市科技局 | |
11 |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在相关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经所在区推荐,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市、区各承担50%。 | 市科技局 | |
12 | 对新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 市市场监管局 | |
13 | 鼓励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基地),经定期考核其开放服务情况,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 |
14 |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 市科技局 | |
15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技术合同登记站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 15-1.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政策公众指南表.pdf |
16 | 强化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支持。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 16-1.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82796069 |
17 | 聚焦重点产业链,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建设期内(最长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资金支持。 | 市经信局 | |
18 | 支持产业技术标准创新,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制定国际标准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主要起草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
19 |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及相关产品,对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款产品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 市经信局 | |
20 | 经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除高校、科研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允许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及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权。 |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 20-1.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政策公众指南表.pdf |
21 | 升级人才安居政策,对国家、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者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标准分别给予3年、2年、1年免租优惠,其他大学生按照不高于市场标准70%计收租金,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比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大学生相应标准执行。 | 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 |
22 | 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限制,支持在汉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各类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 | 22-1.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政策公众指南表(市金融局).pdf |
23 |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基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安排资金,对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最高可让渡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全部增值收益。 | 市财政局 | 咨询电话: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投资基金部,黄腾,65619830 |
24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
25 | 落实对风投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 | |
26 | 各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创新园区、创新街区和创新楼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备条件的创新园区试行M0土地政策,对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创新楼宇,经定期考核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7 | 科技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8 | 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可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吕茂鹏,82810966 |
29 |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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