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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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快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和《武汉市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21〕1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研开发、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组织。优先支持在武汉地区登记(注册)的单位、组织。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方式,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和预期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分配方式包括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项目法是指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绩效考核、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相关项目,因素法是指根据相关因素、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将资金分配到相关区或单位。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原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导向、市场主体、择优支持”原则。

第六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精简申报材料,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规划科技计划项目、发布年度计划、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征集、申报、立项、检查以及验收等通知;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和资金评审(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信息公开;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批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主要负责推荐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落实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市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负责对立项权限下放科技计划项目的遴选、立项、过程管理、经费监管、绩效评价以及组织验收等。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市科技局委托要求,完成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意见,报告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施、完成目标任务、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据实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承诺制度;按期据实填报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并配合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时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适时提出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终止申请;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计划体系顶层设计、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评审(审核)、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和资金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原则上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检查、验收与归档等程序。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不开展中期检查、不组织验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申报等程序,推广“免申即享”。

申报与受理包括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环节。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审核)、审定、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环节。

实施与检查包括日常沟通、年度报告、里程碑考核、中期检查、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方式。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验收完成后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要求据实提交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

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中,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考核目标且符合原申报通知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参与人员等内容。调整科技计划项目总预算、考核目标、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地等涉及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指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科技计划项目出现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技局报告;确需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市科技局根据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可直接终止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科技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半年内如不能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计划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每个科技计划项目最多可申请2次,延长时间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结题验收等方式。

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可委托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开展。原则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组织现场验收。

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分领域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集中进行验收。

对立项权下放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院所等单位自行确定验收方式,验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资金投入、目标完成情况等重要指标与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有较大差距;

2. 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或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3.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4.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或违反科研伦理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5.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或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申请验收的;

6.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终止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立项;

(二)因市场发生变化,或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等原因,致使科技计划项目缺乏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导致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者继续实施没有价值或意义;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科研活动特点等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原则上在发布申报通知时明确。

(一)前资助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定额或定比例资助。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后补助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其他方式由相应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武汉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在汉工作1年以上且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可为其购买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为:

(一)2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

(二)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30%;

(三)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

(四)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行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实施改革的科技计划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科技研发资金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湖北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择优开展长期稳定支持科技研发资金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从长期稳定支持科技研发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科技研发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对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链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对可以追溯确认的前期预研和筹备经费投入,可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追溯期从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配备科研助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实验操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等专业化服务。科研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科技研发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验收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不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终止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结果互认。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有序减少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内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性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财政专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兑等行为;

(四)未按要求履行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六)因非正当理由致使科技计划项目终止;

(七)其他应追究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与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未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