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创新提质,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17〕99号)、《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鄂办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经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市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以及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弘扬“卓越源于质量”的武汉城市质量精神,树立行业质量标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动态管理。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5年评定一次。其中,市长质量奖每届获奖单位不超过8个、获奖个人不超过10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不超过12个,个人不设提名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单位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指导,根据《武汉市市长质量奖单位奖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其中,制造类、服务类获奖单位比例原则上为6:4。市长质量奖个人奖根据《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

第七条 鼓励武汉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从事质量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积极申报。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和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强委)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承担,市质强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质强委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管理制度等;

(三)审议市长质量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名单。

第十条 市质强办主要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细则等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市质量专家库,组建市长质量奖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并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向市质强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情况;按照市质强委审议结果,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四)组织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及其应用成果;

(五)协调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各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区及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初审推荐和宣传推广工作。其中,市长质量奖培育库由各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根据本区实际和本行业特点组织建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和公益活动5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卓越绩效模式应用推广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四)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示范作用;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者研究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者方法,在提高本市相关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申报个人为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近5年内无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的不良记录,无被立案后尚未结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受此限。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审议公示等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质强办组织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各评审组须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自愿如实向所在区的区质强办、所隶属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业协会提交申报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初审推荐。各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区、本部门和本协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向市质强办报送推荐名单、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市质强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名单。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市质强办组织资料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市质强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市质强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情况,组织综合评审组形成综合得分和综合评价报告,组织合议讨论,提出市长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

市长质量奖单位奖候选单位得分原则上不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个人奖候选个人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总分100分)。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从市长质量奖培育库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审议公示。市质强办将市长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质强委审议。市质强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市质强办在媒体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质强办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强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其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市质强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异议人和申报者的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强办根据核查结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告知异议人:

(一)异议成立的,报请市质强委审批后取消评定资格,并通报给出具推荐意见的单位;

(二)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对申报者的评定结果。

第五章 激励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杯,同时对获奖个人给予奖金。

第二十八条 市质强办应当向社会公开获奖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时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区、本行业获奖单位在行业领域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大对质量提升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公益质量宣传推广责任,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和方法,努力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和国际交流活动,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获奖单位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市长质量奖标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质强办从相关部门挑选讲政治、品行正、善监督的人员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定监督组。监督组对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市质强办报经市质强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人员、监督人员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撤销其评定资格,且下一届不接受其再次申报;对已经授奖的,市质强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下一届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三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强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10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三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质强办备审;每年提交发挥质量标杆作用、带动行业质量提升和宣传推广质量工作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市质强办组织专家不定期回访,发现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市质强办视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定、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