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武经开规20215号)文件精神,科学评价区内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各平台向更高层级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武汉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武汉经开区科技创新局   

20221010日   


武汉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考核评价标准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原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考核评价管理,考核评价每年定期实施,考核评价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组织与实施,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

二、参加考核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考核评价的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孵化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2.孵化场地产权明晰,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3个年度,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3.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5.孵化器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二)参加考核评价的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2.孵化场地产权明晰,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3个年度,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共享服务设施。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5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创业咨询、辅导等方面的基础创业服务。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5.众创空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从孵化能力建设、在孵企业情况、孵化成效、引进投资、加分项、扣分项6个方面打分。

(二)评价实行100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含)分为良好,60-70(含)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提供虚假资料、存在严重失信、擅自变更场地位置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申请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按相关流程给予运营奖励。


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

孵化器考核评价表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计分细则

基础分(100分)

1.孵化能力建设(17分)

可支配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5分)

面积≥10000平方米计5分;

5000平方米≤面积<10000平方米计4分;

3000平方米≤面积<5000平方米计3分;

2000平方米≤面积<3000平方米计2分。

配套设施和服务(6分)

物业服务、商务配套、网络通讯、文化生活等物业配套设施,每项1分,最高3分。

工商注册、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政策申报、管理咨询等创业配套服务,每项计0.5分,最高3分。

服务团队情况(6分)

每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计0.3分,其中每名获得孵化器从业资格证人员另计0.4分,最高3分。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每个计0.6分,最高3分。

2.在孵企业情况(33分)

在孵企业数量(15分)

专业型孵化器每家在孵企业计0.5分,综合型孵化器每家在孵企业计0.3分,最高15分。

其他入驻企业数量(3分)

每家计0.1分,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每家计0.2分,最高3分。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量(6分)

专业型孵化器每家计0.6分,综合型孵化器每家计0.4分,最高6分。

入驻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5分)

在孵企业每1件计0.1分,其他入驻企业每1件计0.05分,最高5分。

当年引进培育的人才数量(4分)

国家级人才每1人计4分;

省级人才每1人计3分;

市级人才每1人计2人;

博士人才、区级人才每1人计1分;

最高4分。

3.孵化成效(40分)

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增毕业(非高企)并落户区内的企业数量(12分)

专业型孵化器每家计1.8分,综合型孵化器每家计1.2分,最高12分。

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3分)

每入库1家计0.1分,最高3分。

认定级别(10分)

专业型孵化器市级认定计6分,省级认定计8分,国家级认定计10分;

综合型孵化器市级认定计2分,省级认定计4分,国家级认定计10分。

创业服务及活动(5分)

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当年每开展一次20家企业以上规模服务活动计0.4分,最高2分。

承办产业论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成果对接等创新创业活动,当年每承办140人次以上规模活动计1分,最高3分。

专业化提升和服务效果情况(5分)

定性评价。考核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开展线上线下专业技术平台建设、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情况、典型案例和效果,最高5分。

年度运营和孵化服务情况(5分)

定性评价。考核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分析孵化器场地租赁情况以及取得的收入情况等;考核孵化案例、孵化服务资源网络建设、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管理规范等方面情况,最高5分。

4.引进投资(10分)

自有、共建、引进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2分)

资金规模≥500万元计2分;

300万元≤资金规模<500万元计1.5分;

100万元≤资金规模<300万元计1分;

0<资金规模<100万元计0.5分。

当年获得投资入驻企业数量(8分)

在孵企业获投资的1个计2分,其他入驻企业获投资的1个计1分,最高8分。

加分项(+10分)

5.加分项

经济贡献、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和聘请专业化项目经理(10分)

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区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计1分,最高6分;

入驻企业当年每获得1项高价值发明专利计1.5分,最高3分;

当年聘请有专业化项目经理加1分;

最高加10分。

扣分项(-10分)

6.扣分项

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工作,发生名称变更或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报备,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或有其他违规行为(-10分)

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工作,扣5/次;

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报备,扣5/次;

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扣2/次;

最高扣10分。

一票否决项

7.否决项

提供虚假资料、存在严重失信、擅自变更场地位置,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提供虚假统计或考核评价资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擅自变更场地位置。


(一)孵化器指标界定说明

1.孵化能力建设:可支配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以考核评审时仍有效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为准,属租赁性质的,原则上须向有产权的单位或个人承租,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以考核年度12月社保记录为准。

2.在孵企业情况:在孵企业标准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入驻企业指与孵化器签订有孵化协议,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且税务关系在武汉经开区。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量指在考核年度签约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指入驻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且专利申请地址需在武汉经开区内。引进培育的人才数量指在考核年度孵化器内入驻企业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数量和引进的博士人才数量。涉及的相关企业在孵化器考核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孵化成效: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增毕业(非高企)并落户区内的企业数量指在考核年度孵化器培育新认定的高企数量和新增毕业(非高企)并落户区内的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标准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以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为依据。认定级别指考核年度该孵化器的级别,专业型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以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涉及的相关企业在孵化器考核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引进投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含共建或引进的资金;获得投资包括获得孵化器自身投资或获得外部投资机构投资。涉及数量指标均指考核统计年度当年,货币投资以转账凭证日期为准。获得投资的入驻企业在孵化器考核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5.加分项:经济贡献计算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区营业收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计算入驻企业当年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高价值发明专利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专业化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该行业5年以上或拥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才,当年与孵化器签订有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社保关系在孵化器运营主体。

6.扣分项: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工作,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报备,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或有其他违规行为。

7.否决项: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提供虚假统计或考核评价资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擅自变更场地位置。


众创空间考核评价表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计分细则

基础分(100分)

1.孵化能力建设(17分)

场地情况(5分)

面积≥1500平米计5分;

800≤面积<1500平方米计4分;

500≤面积<800平米计3分。

配套硬件设施(6分)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共享办公、产品展示、项目路演、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设计、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等设施,每项1分,最高6分。

服务团队情况(6分)

每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计0.5分,每名获得孵化器从业资格证人员计0.5分,最高3分。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每个计0.5分,最高3分。

2.在孵企业情况(32分)

实际入驻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数量(16分)

每家在孵企业计0.8分,每个创业团队计0.5分,最高16分。

当年新注册的在孵企业数量(6分)

每家计0.6分,最高6分。

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5分)

1件计0.12分,最高5分。

当年引进培育优质科技企业、优秀团队数量(5分)

每家(个)计1分,最高5分。

3.孵化成效(41分)

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16分)

当年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家计3分,当年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计0.3分,最高16分。

认定级别(10分)

市级认定计3分,省级认定计6分,国家级认定计10分,最高10分。

创业服务与活动(5分)

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当年每开展一次10家企业以上规模服务活动计0.4分,最高2分。

承办产业论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成果对接等创新创业活动,当年每承办140人次以上规模活动计1分,最高3分。

专业化提升和服务效果情况(5分)

定性评价。考核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开展线上线下专业技术平台建设、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情况、典型案例和效果,最高5分。

年度运营和孵化服务情况(5分)

定性评价。考核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众创空间场地租赁情况以及取得的收入情况等;考核孵化案例、孵化服务资源网络建设、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管理规范等方面情况,最高5分。

4.引进投资

10分)

自有、共建、引进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2分)

资金规模≥300万元计2分;

200万元≤资金规模<300万元计1.5分;

100万元≤资金规模<200万元计1分;

0<资金规模<100万元计0.5分。

当年获得投资的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数量(8分)

在孵企业、创业团队获投资的1个计2分,最高8分。

加分项(10分)

5.加分项

经济贡献、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和聘请专业化项目经理(10分)

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区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计1分,最高6分;

入驻企业当年每获得1项高价值发明专利计1.5分,最高3分;

当年聘请有专业化项目经理加1分;

最高加10分。

扣分项(-10分)

6.扣分项

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工作,发生名称变更或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报备,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或有其他违规行为(-10分)

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工作,扣5/次;

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报备的,扣5/次;

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扣2/次;

最高扣10分。

一票否决项

7.否决项

提供虚假资料、存在严重失信、擅自变更场地位置,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提供虚假统计或考核评价资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擅自变更场地位置。

(二)众创空间指标界定说明

1.孵化服务建设:可支配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以考核评审时仍有效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为准,属租赁性质的,原则上须向有产权的单位或个人承租,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与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以考核年度12月社保记录为准。

2.在孵企业情况:在孵企业标准参照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新注册的在孵企业数量指在考核年度签约入驻众创空间的新注册在孵企业数量。入驻企业是指与众创空间签订有孵化协议,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众创空间内的科技型企业,且税务关系在武汉经开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指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在考核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且专利申请地址需在武汉经开区内。优质科技企业、优秀团队指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或人才计划等支持,或在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团队);当年引进培育优质科技企业、优秀团队数量是指众创空间在考核年度引进优质科技企业、优秀团队数量及培育获得上述奖励荣誉的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数量。涉及的相关企业在众创空间考核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孵化成效: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引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入驻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经营需在众创空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以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为依据。认定级别指考核年度该众创空间的级别。涉及的相关企业在众创空间考核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引进投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创业团队的资金,含共建或引进的资金。获得投资包括获得众创空间自身投资或获得外部投资机构投资。涉及数量指标均指考核统计年度当年,货币投资以转账凭证日期为准。获得投资的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在众创空间考核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5.加分项:经济贡献计算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区营业收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计算入驻企业当年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高价值发明专利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专业化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该行业5年以上或拥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才,当年与众创空间签订有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社保关系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6.扣分项: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工作,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报备,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或有其他违规行为。

7.否决项: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提供虚假统计或考核评价资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擅自变更场地位置。

五、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服务标准

(一)统一的服务目标。各孵化载体应坚持创新创业服务初心,共同以服务区域双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共同推进活力迸发的武汉经开区经济建设。

(二)统一的服务流程。各孵化载体可参照如下服务流程建立标准化服务程序。

(三)统一的服务承诺。各孵化载体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奖励

(一)孵化器运营奖励

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总额分为基本奖励(基本奖励为最高奖励的80%)和差额奖励两部分,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合格档基本奖励为80万元,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2.良好档基本奖励为120万元,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3.优秀档基本奖励为160万元,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二)众创空间运营奖励

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总额分为基本奖励(基本奖励为最高奖励的80%)和差额奖励两部分,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合格档基本奖励为40万元,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2.良好档基本奖励为64万元,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3.优秀档基本奖励为80万元,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七、考核评价标准说明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标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区内原政策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奖励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原则上由协议签订单位按投资协议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