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打好三季度经济发展攻坚战,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2022年新增“首贷户”15万户。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按照“银行减免+政府贴息”的模式对2022年“首贷户”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困难行业发展。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的,由市县财政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对各地2022年8月至12月的贷款贴息按2%的比例予以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对2022年8月至12月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所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市县给予1%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力争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年末在保余额超过2200亿元,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560亿元。支持建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首店首发经济。2022年8月至12月,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鄂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省内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级财政对各地在首发首秀活动方面的财政投入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2022年8月至12月,对在我省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对在湖北依法设立,并接待国内其他省(区、市)来鄂旅游的旅行社,省级财政根据2022年接待人次数总量全省前30位或较2021年全省旅行社接待人次数的平均数相比增长数前50位的排名位序,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同一旅行社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八、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对2022年8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省级财政根据2022年公路货物周转量全省前30位或较2021年全省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前50位的排名位序,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批零住餐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地出台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发放批发零售一体、住宿餐饮一体专项消费券5000万元,持续提振消费增长,带动商贸流通企业恢复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住宿、餐饮业市场主体和养老服务机构的防疫、消杀等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鼓励武汉市等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开设社区便利店进行奖补,引导和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等社区商业新业态发展,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消费、品质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支持发放优惠“大礼包”。2022年8月至12月,支持各地联合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补贴、汽车消费券、购车赠送加油保险优惠券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省级财政对各地联合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车主提供以下三种汽车金融服务:首付金额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成以内(含2成);贷款时限5年;执行年利率在贷款总金额3%以内或0利率且服务费(手续费)在分期款总金额3%以内。省级财政对2022年8月至12月执行以上金融服务政策绩效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支持汽车更新消费。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持续推动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金融、保险等服务,提升新能源二手车辆残值,提高新能源二手车置换率。加快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的补贴兑现进度,合理简化补贴审核、拨付流程,增加补贴资金拨付频次,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升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支持降低二手车经销的合规经营成本,鼓励各地对二手车经销商的融资贷款进行适度贴息,省级对各地贴息给予补助。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交易上限入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优化汽车使用环境。2022年底前,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适时在“惠购湖北”消费券发放活动中,增加“加油券”类别,降低燃油车主的出行成本。各地根据当地中长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区域分布、类型结构等,动态优化公共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并将其纳入城乡整体规划,按相关规定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质管控,切实提升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和运营维护的服务能力。各地合理规划推出路边停车的便民措施。引导各类经营场所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降低停车成本。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大力度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家电促消费力度。深入开展“湖北消费·智趣生活”活动,鼓励各地围绕家电领域针对个人消费者发放消费券,或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进行补贴,激发家电消费市场活力。省财政对各地2022年6月至12月开展的政府发放消费券或进行消费补贴方面的财政投入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资金直补方式对更新消费绿色智能家电进行补贴,明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资金标准、结算方式等,促进家电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十七、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系统梳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制定公布我省缓缴清单,2022年原则上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八、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大力清理整治降费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政策、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等行为,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单位要于8月底前制定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落实举措,确保若干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更好促进经济平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