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2〕49号)要求,为加快发展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市地方金融局牵头起草了《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若干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为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订的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sjrgzj@yeah.net, 或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1号111室(邮政编码:43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

附件: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若干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

若干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产业等优势,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965”产业集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股权投资深度融合,助推我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全面提升我市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2〕49号)要求,现制定支持政策如下:

一、吸引股权投资机构在汉落户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出资额(实缴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额(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政策施行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新增实缴出资额的部分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和市、区国有控股企业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改善办公条件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区结合机构需求及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因业务发展需要自建或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如未享受免费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累计减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965”产业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最高奖励100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1次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两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最高奖励100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1次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只股权投资基金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投资招商力度

对股权投资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符合我市“965”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965”产业链牵头部门、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股权投资人才支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纳入我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录,对引才育才效果突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经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汉从业满一年,依法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年工资薪金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设立股权投资优秀团队和人才奖,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结合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数量等情况,对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管在市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由各区结合人才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股权投资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拓宽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渠道

鼓励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长期资本依法依规扩大权益投资,改善资金来源结构,并与优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加大对我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符合相关条件且实际出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资金、年金等,分档给予补贴支持。其中,实际出资金额3-5(含)亿元的,补贴500万元;实际出资金额5-10(含)亿元的,补贴800万元;实际出资金额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壮大产业基金规模

设立总规模500亿元的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产业引导和多级放大功能,力争到2025年实现武汉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亿元。争取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市、区两级战略性母基金、重点产业基金、专项子基金等,聚焦我市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优势项目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0%,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激励机制

允许市、区政府引导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分阶段适当让利退出,对于引入产业多、投资进度快、超额收益可观、投资项目上市的基金在清算退出时,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超额收益,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全部向社会资本、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团队进行让渡。制订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条件、组织实施等内容,营造敢于担当、积极履职、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着力破解“不敢投”“不想投”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和并购基金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二级市场基金策略(S策略),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者股权,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按照S基金在我市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其管理人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二手份额转让交易试点,形成报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退出环节,提高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动性,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融合发展,助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培育份额转让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基金份额估值、尽职调查、咨询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为股权份额转让市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二、建设数字化股权投融资服务平台

依托“汉融通”平台,开发股权投融资服务专区,建立覆盖全市的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系统,为我市具有股权融资意愿的企业和在我市展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股权融资线上对接等一体化金融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接入平台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名单制”监管,提供募、投、管、退全链条综合服务。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定期向股权投资机构通报产业、金融等方面政策以及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息,定期发布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培育的本市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三、打造股权投资聚集发展基地

聚焦发展物理空间载体,在全市打造2-3个各具特色、不同层面的股权投资机构聚集、股权投资氛围突出、股权投资业务活跃的特色发展基地。强化基地与孵化器、加速器的联动发展,推动技术、资本、创意、人才实现全方位合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汉阳区人民政府、武昌区人民政府)

十四、提升股权投资组织载体服务质效

充分发挥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组织载体作用,支持在我市举办股权投资领域的投资峰会、论坛、路演、沙龙等活动,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线下互动,加强本外地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提升城市形象和影响力。支持股权投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人才培养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可按其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五、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含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本政策所适用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含公司制、合伙制基金)。本政策所适用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市并接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含公司制、合伙制管理机构)。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应在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接入。

(二)本政策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三)本政策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或者“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政策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具体如下: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5.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五)享受我市各类支持政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我市当地,且10年内不得迁出。若在承诺期内出现迁出我市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享受本政策奖励或者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者补贴。本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者补贴的,责令予以返还。

(六)本政策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本政策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等资金。本政策奖励、补贴等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本政策中第三条、第四条措施由市地方金融局统一受理、审核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补贴申请;其他条款由各区按注册地受理、审核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补贴申请,市地方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兑现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非上市企业的奖励办法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其他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八)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股权投资行业支持政策。

(九)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