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东湖高新区内孵化机构:

为优化“以赛代评”引才模式,吸引和挖掘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方向的优质早期或潜在创业人才项目,东湖高新区组织部(招才局)、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拟自2022年起,常态化举办中国光谷3551国际创业大赛等创业赛事活动(以下简称“创业大赛”)。为向人才项目提供落地载体和专业孵化服务,现公开征集大赛合作孵化机构。详细通知如下:

一、大赛简介

中国光谷3551国际创业大赛是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办的国际性创业赛事,2015年至今已成功举办6届,4度入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计划”。大赛现已成为湖北乃至全国知名的创业活动品牌,在全球创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022年,为充分发挥“以赛代评”引才模式优势,东湖高新区对创业大赛进行优化,计划常态化接受创业者报名,定期举办路演评审,初步计划每年支持约300支-500支创业人才(团队)。

二、孵化机构主要合作事宜

(一)合作孵化机构需提供相关信息,供意向落地人才(团队)咨询了解。上述信息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地址、可使用孵化面积、办公环境图片、市场价格、孵化机构联系人等。

(二)合作孵化机构需配合举办项目路演、孵化器参观等活动,无偿提供路演评审所需路演厅等场地(场地布置等费用由赛事执行方承担)。

(三)合作孵化机构需按照标准,减免人才项目房租。管委会按照各合作孵化机构实际减免房租(含房租、物业管理费用,不含装修、改造费用),定期给予合作孵化机构全额补贴。超出标准部分,由人才项目自行承担。

(四)合作孵化机构需跟进落地人才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经营和发展情况良好的人才项目,推荐项目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对存在未实际运营、转租房租减免场地、未以参赛项目作为主营业务、终止参赛项目、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东湖高新区等情况的人才项目,取消该项目房租减免资格,并将信息报送管委会。

(五)合作孵化机构需对落地人才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孵化项目成长。服务成效纳入孵化载体评价体系。对孵化和服务人才项目成效突出的孵化机构,授予“光谷创业人才培育基地”称号,在相关活动上进行表彰。

(六)鼓励合作孵化机构自主挖掘、推荐创业项目参赛。对人才(团队)通过大赛路演评审落地东湖高新区并实际运营的,给予推荐方“荐才奖”奖励。对年度荐才表现突出个人,授予“光谷招才大使”称号,在相关活动上进行表彰。

三、大赛合作孵化机构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东湖高新区在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备案区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加速器),有能力为获奖团队提供具有实际办公条件的场地和专业化的创业孵化服务。

(二)申报单位需承诺,入选大赛合作孵化机构后,按照前述合作事宜,对3551大赛和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必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路演场地、服务项目落地、给予房租减免、跟进项目进展、报送项目信息、接受管委会检查等。

(三)申报机构需承诺,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租标准,不得以人才项目享受房租补贴等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房租标准。运营过程中确需上调的,运营机构需提前一个月以上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发布房租上调公告。房租原则上每半年可调整一次,每次上调比例不超过10%。

(四)同等条件下,大赛优先选择过往孵化人才项目表现突出,具备股权投资等专业服务能力的孵化机构进行合作。

四、申报遴选流程

(一)提交申请。满足条件的合作孵化机构需于7月2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onghu3551@vip.126.com,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

(二)资格审查。管委会对各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大赛合作孵化机构。

(三)监督检查。管委会及授权单位通过材料检查、定期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合作孵化机构对获奖项目服务情况。对未履职尽责的孵化机构,取消大赛合作资格,取消该年度该机构评优资格;对存在涉嫌套取政府补贴资助等行为的孵化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定期更新。除首批大赛合作孵化机构申请外,东湖高新区常态化受理大赛合作孵化机构申请,后期均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原则上每季度公示并更新一次合作孵化机构名单。

五、宣讲答疑会

为帮助意向申请机构全面了解东湖高新区新“以赛代评”引才模式及合作事宜,招才局拟于7月15日(周五)上午09:30,召开线上宣讲答疑会(腾讯会议,会议号:761635982,可扫码加入),欢迎各意向孵化机构参加。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组织部(招才局)027-67880050

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  027-67880553


附件:1.3551国际创业大赛意向合作孵化机构需提交资料清单.docx

      2.3551国际创业大赛意向合作孵化机构信息表.xlsx


组织部(招才局)   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