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发﹝2018﹞14号)、《做响“武汉制造”品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武政办﹝2021﹞114号)要求,持续加大“武汉名品”品牌培育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22年“武汉名品”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名品”认定工作机构

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负责“武汉名品”认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具体实施。市标准化研究院协助相关工作。

二、认定原则

“武汉名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设在武汉市;服务的经营场所或研发基地设在武汉市;

(三)产品(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申报服务类的可适当放宽);

(四)产品(服务)有相应的执行标准,且执行标准应当具有先进性;

(五)产品(服务)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的均已获证;近三年内,申报单位未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或失信行为。

四、申报的重点领域

具体参考《2022年度“武汉名品”认定指导性目录》(见附件1)。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证明自身法律地位的相关材料;

2.《“武汉名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3);

3.《“武汉名品”认定自评表》(见附件4、5)及相应的证实性材料。

    (二)材料编制要求

1.提供材料保证真实有效,并在相应处盖章;

2.应按照指定的统一模板格式撰写(根据申报单位的不同采用相应模板);

3.围绕《“武汉名品”认定自评表》中基本条件、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先进、社会责任等五项内容所列评价项目提供相应的证实性材料。

六、程序

(一)组织申报

1、申报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愿如实向申报受理主体(区强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区强区办推荐申报的产品(服务)数量不少于10个;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推荐本行业相关产品(服务)排名前五的组织进行申报。已是“武汉名品”且在有效期的产品(服务)不再推荐申报。

2、各申报受理主体对申报资料初审、汇总后报市强市办。

(二)资料整理核实

市强市办组织相关机构对申报受理主体报送的申报资料整理形成分析报告,将相关材料提交统计、税务和环保等部门核实,并根据反馈情况,研究形成2022年“武汉名品”申报有效名单。

(三)专家评审

市强市办组织行业专家根据《“武汉名品”认定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6、7)对2022年“武汉名品”申报有效名单中的产品(服务)进行评审并打分。

(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强市办综合申报领域、行业特点、专家评审得分排名等因素,研究确定2022年“武汉名品”拟投票名单,同时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2022年“武汉名品”拟投票名单中涉及的本行业的产品(服务)进行排名。

(五)公众投票

市强市办研究确定2022年“武汉名品”投票名单,并在长江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同时组织开展社会公众网络投票。

(六)审定及公示

市强市办综合专家评审得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排名、公众投票得票数,确定2022年“武汉名品”拟认定名单,在长江日报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强市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强市办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佐证的异议,予以受理并组织初审单位开展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者资格,通报给出具推荐意见的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对申报者的认定结果。

(七)制发通报、颁发证牌和证书

市强市办将公示无异议的2022年“武汉名品”拟认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名义制发通报、颁发证牌和证书(有效期3年),并在市主要媒体发布。

七、申报截止日期

2022年8月10日截止。

八、有关事宜

(一)相关材料模板可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获取。

(二)相关资料纸质版(盖章)、电子版(word版)各一份,须同申请表(盖章)一并提交。

(三)申报资料报送联系人:谈立、王兰,联系电话:027-83603978,电子邮箱:whsqsb@163.com,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7号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王兰(收),邮编:430015。

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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