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0日
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1〕20号)、《武汉科技创新“十大行动”工作方案》(武办文〔2021〕13号)、《武汉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武财产〔2021〕70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对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以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民生服务能力为目标,突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创新,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力度,扶优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高能级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政策扎实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市区联动。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更加贴近企业、了解本区重点产业的优势,将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立项指标分配到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各区在匹配相应资金后,结合本区实际统筹安排。
(二)突出绩效。强化项目绩效目标导向,确保取得扎实成效,通过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优化服务。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工作职责
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科技局是重点研发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确定各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立项指标分配,做好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市级资金的拨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重点研发计划人工智能创新专项等专项项目。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确定立项项目、拨付配套资金、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组织项目验收,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应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期据实填报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支持范围
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主要包括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
重点项目原则上需符合武汉“965”产业发展方向,突出“光芯屏端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制造和服务、大健康和生物技术(含现代农业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领域中急需补短板的关键技术研发,以及量子科技、脑科学和类脑科学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能带动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
专项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设置。
五、支持对象
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支持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需有明确的研发活动和经费投入,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三)企业需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
(四)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等。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类项目及各区推荐科技成果转化签约项目。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支持对象应满足的条件。
六、支持强度
采用市区联动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共同支持额度原则上为100万元,按市区各半比例承担,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区财政资金的2倍。各区根据指标自行决定本区项目立项后向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立项备案情况直接向立项单位拨付资金。
七、实施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各区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科技创新情况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年度市级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安排,测算分配给各区的项目立项指标(每个指标对应50万元市级资金),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通知。
(二)审核立项。重点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实施的方式进行。各区根据分配的立项指标对应的市级资金,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自主确定立项项目后,将项目申报书、单位推荐函、推荐立项项目汇总表等材料报市科技局。9月底前未确定立项项目的区,其当年立项经费额度由市科技局统筹安排。
(三)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汇总各区推荐立项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等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市级项目经费。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适时拨付区级项目经费。
八、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科技局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二)建立备案制度。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编写上年度重点研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包括总体计划进展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已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变更与终止情况、结题验收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区科技部门采用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实施及验收等方面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建议终止等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项目实施、列入负面信息名单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