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完善以临床应用为导向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新平台网络,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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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健康武汉”建设,进一步完善以临床应用为导向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网络,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临床研究中心”)是面向疾病防治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医研企协同创新、临床成果转化推广、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临床研究中心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紧密结合本领域重点疾病防治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优选二、三级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研究网络,培育临床研究的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

(三)开展临床循证研究,开展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四)研究制订诊疗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五)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促进医研企协同创新,开展生物医药产品的开发和临床评价研究,推进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研究。

(七)承担科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市临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三级医院,能够为市临床研究中心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撑、房屋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所属专科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3年牵头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

(三)所属专科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人才队伍。所属专科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临床诊疗、科学研究、应用示范等方面人才队伍,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所属专科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五)所属专科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近5年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所属专科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伦理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七)市临床研究中心已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同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鼓励中心与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协同研究和成果推广。

第六条  市临床研究中心已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中心与武汉地区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新药和医疗器械的协同创新,积极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七条  市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部署,联合发布市临床研究中心年度申报指南。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填写提交《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

(三)市科技局负责市临床研究中心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针对通过初审的市临床研究中心,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认定市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并对拟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并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市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达认定批文。经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下达认定批文之日起)。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市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对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三年有效期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源整合、研究成果及转化、技术推广、人才培养、服务业绩、社会评价等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的市临床研究中心需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轮的绩效评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必须参加本年度绩效评价,不参加的其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第七条和第九条中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反映,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临床研究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按后补贴方式给予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市临床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并重新授牌,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以及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的撤销市临床研究中心的资格。被撤销的市临床研究中心所属专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临床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市临床研究中心在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含分中心)或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考核优秀等次的,当次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市级临床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在组织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应重点考虑该中心所属学科领域的项目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市临床研究中心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追回已获得认定、绩效评价的资助经费,其依托单位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科技局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科技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